离婚诉讼中,调解阶段提交的财产申报表与银行流水余额不一致,衔接诉讼时建议先核对三类账户明细:一是申报表列明余额对应的账户,在申报基准日及前后的流水,确认余额口径与统计时点是否一致;二是申报表未列明但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生产经营、投资收益账户;三是有大额转出、代付、借贷往来的账户,核对交易对手、用途及凭证。核对的目的,是分清“时点余额差异”与“财产未如实申报”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为后续财产分割主张准备可核查的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调解阶段的财产申报和诉讼中的举证,属于不同程序环节,材料用途和审查方式不同。申报表反映的是一方在调解时点的陈述,银行流水反映的是账户实际交易记录,两者出现差额,并不当然等于隐瞒或转移财产,需结合账户主体、统计期间、原件来源逐项比对。
一、判断差异性质时首先看法律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核对账户时应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时间主线,而不只看申报时的余额数字。
同时,该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针对的是隐藏、转移等具体行为,适用时需有对应事实和材料支撑;余额不一致本身不等于该条所列情形,是否构成需结合流水走向、交易对手和用途说明判断。
上述条文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可查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用途
以下为整理材料的建议方法,不是法定程序顺序,也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 核对对象 | 可核对的材料 | 能说明的问题 |
|---|---|---|
| 申报表已列账户 | 申报基准日前后各一段时间的银行流水、开户信息 | 申报余额的统计时点、口径是否与流水一致 |
| 申报表未列账户 | 工资代发、经营收款、理财赎回等流水记录 | 是否存在遗漏的婚内所得账户 |
| 大额往来账户 | 转账凭证、借条、合同、聊天记录 | 转出是否有真实交易背景,是否涉及共同债务 |
核对时建议保持同一维度:同一账户比对同一期间,同一笔款项比对同一交易对手,避免用不同时点的余额直接相减。对于申报表填写“约数”或“记不清”的账户,可以单独列出,说明差异金额及可能存在的原因,供后续在诉讼中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进一步查证。
三、咨询与委托范围的准备
秦皇岛抚宁区的当事人就此类问题进行律师咨询时,可以携带调解阶段的财产申报表、相关银行账户流水、婚姻登记信息及主要财产凭证,向律师说明差异出现的账户和时间段。是否将账户流水梳理、差异比对说明、财产线索清单纳入委托服务范围,以及相应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定;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依实际发生和受理机关规定处理,不属于律师服务费范围。涉及具体账户能否调取、举证如何组织,需结合案件材料和受理法院要求进一步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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