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与证据目录的证明对象不一致时,先问的是对应关系:证据目录里每一项“证明对象”,究竟指向起诉状中哪一项诉讼请求、哪一个事实要素;两份材料是否为同一版本、是否已提交法院。先把这层对应关系问清,再判断是表述差异、对象错位,还是有事实或证据未列入其中一份材料。
一、先问“指向哪一项请求、哪一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据此,起诉状本身就包含“请求—事实理由—证据”三层信息,证据目录的证明对象应当能与前三层对应上。
咨询或整理材料时,可以逐一核对:
- 起诉状列了几项诉讼请求,每一项分别依据哪些事实与理由;
- 证据目录中每份证据的“证明对象”写的是哪一个事实,该事实落在哪一项请求之下;
- 是否存在起诉状写了事实、证据目录无对应证据,或证据目录写明了证明对象、起诉状事实部分未提及的情形;
- 两份材料的当事人、时间、金额、标的物描述是否指向同一事项。
以上属于材料整理的核对建议,目的在于把不一致的位置定位清楚,并非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对文书效力的判断。
二、再问证据本身:种类、来源、原件与提交版本
对应关系理清后,需要问证据自身的可核查项。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类,并明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据此可核对:证明对象所依赖的是哪一类证据、证据来源如何、书证是否具备原件、目录中的证据名称与拟提交材料是否一致。第七十一条还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因此证明对象的表述需能经受对方质证,指向具体、可验证的事实要素比笼统表述更便于核对。
同时应确认两份材料是否同一版本:起诉状是否修改过、证据目录是否随补充证据更新、拟提交的是哪一稿。版本不同造成的“不一致”,与证明对象本身的错位,处理方式不同。
三、问举证责任落在哪一方,再决定怎么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在调整证据目录的证明对象之前,先问该事实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是否属于己方需要证明的构成事实。若某项事实确需己方证明而目录中缺失,补充证据与修改证明对象可能同时需要;若目录写了与请求无关的事实,则需要判断是否删除或另行主张。
第六十八条还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确有困难可申请延长,逾期提供需说明理由。材料准备阶段可以据此核对证据是否已在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据是否需说明理由。
四、代写与咨询时的准备方式
北京地区读者就起诉状、证据目录的整理向律所咨询时,可先自行制作一份三列对照表:第一列写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事实,第二列写证据目录的证明对象,第三列写证据名称、形式与来源。这张表能直接暴露不一致的具体位置,便于沟通。
文书代写属于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的事项,具体承接安排、人员与费用应以与律所确认的书面约定为准;证据材料的原件保管、提交方式亦需与承办方核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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