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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打官司律师委托常见问题里,付款人与委托合同委托人不一致时应先核验哪项授权?

付款人与委托合同委托人不一致时,先核验的是委托人对付款人的 代付授权 :即委托人是否以书面形式授权该付款人代为支付律师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授权范围、金额和有效期如何约定。与之配套,还需确认委托合同的签署人是否取得委托人本人的签约授权。两项授权指向同一件事——谁有权代表委托人作出委托与付款的意思表示。

付款人与委托合同委托人不一致时,先核验的是委托人对付款人的代付授权:即委托人是否以书面形式授权该付款人代为支付律师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授权范围、金额和有效期如何约定。与之配套,还需确认委托合同的签署人是否取得委托人本人的签约授权。两项授权指向同一件事——谁有权代表委托人作出委托与付款的意思表示。核验清楚后再付款、开票,能避免后续在费用归属、票据抬头和委托关系确认上出现争议。

一、先核验代付授权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按此条,预付费用的义务主体是委托人;付款人身份与委托人不同时,需要一份授权材料说明该付款人系代委托人支付,费用归属仍落在委托人一侧。

同一法律第九百二十五条还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订立时知道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该条针对的是受托人对外签约的效力,援引到付款场景时,需要先有明确的授权范围作前提;授权范围不清,付款人与律所之间款项性质的认定就缺少依据。因此核验顺序上,代付授权排在付款凭证、发票核对之前。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与对应材料

以下为整理材料的建议顺序,各项之间可以并行比对,不必等前一项办结再启动下一项。

顺序 核对对象 重点看什么 能确认的事项
1 委托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人身份、签署日期 合同当事人是谁;签字人不是委托人本人时,另需签约授权文件
2 委托人出具的授权文件 是否写明授权付款人代付律师服务费及代付费用、授权金额与期限、是否可转委托 付款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付款
3 付款凭证 付款账户名称、金额、用途备注、收款账户是否为律所账户 款项实际由谁支付、是否进入律所账户
4 发票与合同编号 票据抬头、收费清单、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是否一一对应 收费记录能否与委托事项对应
5 关系说明 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亲属、关联公司等) 解释不一致的成因,便于律所留痕

比对时围绕同一事项、同一期间进行:例如授权书载明的金额与转账金额、合同约定的收费条款是否同一口径。日期不同的材料,先看形成时间先后,再判断是否属于补充授权。

三、费用边界与付款后的处理

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律师服务费之外,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异地办案差旅费单列;代付费用及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律所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清单。该意见第九项要求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

据此,付款人代付时,建议同步确认三件事:授权书是否覆盖拟付金额与费用类别;款项是否付至律所账户;票据抬头与收费清单是否按委托合同记载的委托人开具。付款人代为支付诉讼费、鉴定费等代付费用时,同样建议保留授权与凭证,以便与律师服务费区分列示。

若核验中发现付款人没有书面授权、委托人也未作追认,建议先补齐授权或由委托人本人确认后再行付款;已经支付的,可请律所按实际情况补充说明并留存材料。授权缺失对合同效力、费用返还的具体影响,需结合合同约定和款项实际用途另行核实,不宜在材料不全时先行定论。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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