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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名誉权维权律师咨询时需说明哪些侵权事实?

咨询北京名誉权维权律师时,需要说明的核心事实可以归为五组:发布主体与发布平台、被指控内容的具体表述与发布时间、传播与持续状态、已经出现的损害后果、你已经采取的固定证据和通知措施。把这五组事实按时间顺序讲清,律师才能判断争议是否落入名誉权保护范围、责任主体包括哪些、可以主张哪些责任方式。

咨询北京名誉权维权律师时,需要说明的核心事实可以归为五组:发布主体与发布平台、被指控内容的具体表述与发布时间、传播与持续状态、已经出现的损害后果、你已经采取的固定证据和通知措施。把这五组事实按时间顺序讲清,律师才能判断争议是否落入名誉权保护范围、责任主体包括哪些、可以主张哪些责任方式。需要说明的是,本次可核对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网络侵权责任、人格权益损害和特定消费场景下的人格尊严保护,个案还要结合内容性质、传播范围和证据情况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可先就材料准备和事实梳理进行沟通。

一、先说明发布行为:谁、在哪、什么时候、说了什么

名誉权争议的事实起点通常是被指控的发布行为。咨询时建议说明:发布者的身份或账号信息,是实名账号、匿名账号还是他人转述;发布平台的具体名称和页面位置;内容的原文或完整截图,包括标题、正文、图片、视频和评论区;发布时间以及是否经过修改、删除或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把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都纳入网络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但具体由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仍要结合发布行为、平台是否采取措施等事实核对。咨询时把发布主体和平台分别说明,有助于区分直接发布者与平台方的不同角色。

二、再说明传播与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受众反应

同一段内容,传播范围不同,事实核对的重点也不同。建议说明:页面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是否被其他账号转载、搬运或二次编辑;内容是否出现在工作单位、客户群体、行业协会或亲友可见的范围;持续了多长时间,是否仍在传播。

这部分事实用于核对社会评价是否受到具体影响。咨询时可以说明是否出现客户询问、合作方解约、单位处理、亲友质询等可描述的反应,并尽量对应到具体时间、具体人员和具体事项。笼统地说“影响很大”不如说明“某月某日某客户看到后暂停了某项合作”便于核对。传播数据建议保留平台页面原始显示,截图时同时保留网址、时间和账号信息。

三、说明损害后果:名誉、精神与财产分别对应

损害后果建议分三类说明。第一类是名誉和社会评价方面的具体表现;第二类是精神方面的反应,例如情绪、睡眠、就医情况;第三类是财产方面的变化,例如合同解除、订单取消、收入减少、为处理此事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同上出处)这条规定以“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咨询时说明相关事实,有助于律师核对现有材料能否支持这一主张,最终是否达到该条件仍需结合证据判断。财产损失方面,建议把每一项支出或减少的收入与具体事件、具体时间对应,避免把无关支出归入同一事项。

四、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证据固定与平台通知

如果争议发生在网络平台,咨询时建议说明是否已经向平台发出通知、通知包含哪些内容、平台如何回复、相关内容是否被删除或屏蔽。这部分事实直接关系到平台责任的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上出处)根据该条,通知需要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法条规定的后果是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咨询时说明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平台反馈,可以帮助核对这一条件是否具备。

此外,该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与前述通知规则适用情形不同,咨询时可以说明是否有平台已知或应知的线索,例如多次投诉记录、平台主动推荐等情况,由律师结合材料判断。

五、材料按组整理,便于一次说清

咨询前可以按以下分组整理材料。这些分组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清单,目的是让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来源和数额能够互相对应。

材料组 可以放入的内容 主要核对什么
主体与关系 双方身份信息、账号归属、是否存在消费或合作关系 谁与谁之间发生争议
内容与发布 原文截图、录屏、网址、发布时间、发布账号 被指控内容是什么、由谁发布
传播与影响 阅读转发数据、转载页面、受众反馈记录 传播范围和持续状态
损害与费用 合同、订单、收入记录、就医材料、支出凭证 损害与事件是否对应
已采取措施 平台通知、投诉记录、平台回复、删除状态 是否通知、平台如何处理
已有程序材料 已收到或提交的文书、送达记录 是否已有其他程序在进行

整理时建议保留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截图和录屏要能显示网址、时间和账号信息;对同一内容存在多个版本的,分别标注来源和取得时间。不同主体、不同平台、不同时间的内容不宜合并成一条事实叙述,分开列明更便于核对。

六、消费场景下需要额外说明关系

如果争议发生在消费过程中,对方是经营者,咨询时还需要说明双方是否存在消费关系、争议内容与商品或服务宣传是否相关。这与一般名誉权争议的事实侧重点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这条规定适用于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等特定情形,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咨询时说明消费关系是否成立,有助于判断这一条能否作为核对方向;它与一般网络侵权规则的适用前提不同,不宜混用。

七、咨询时一并说明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事实说明之外,建议在咨询时问清拟议委托的工作范围,例如材料梳理、平台通知、发送律师函、诉讼代理分别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分别确认并形成书面约定。本文不列具体金额,也不对收费高低作比较,具体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

需要提醒的是,咨询时提供的内容应真实、完整,电子数据保留原始来源,不宜只提供剪辑后的片段。对尚未核实的事实,可以明确标注“待核实”,由律师在了解全貌后判断。名誉权争议涉及内容表达与权利保护的平衡,事实说明越具体,后续核对越有针对性。

如果还需核对材料分组是否完整、平台通知内容是否齐备,或想进一步说明拟议委托范围,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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