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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侵权纠纷起诉流程注意事项:立案材料不全时怎么补正?

在北京提起侵权纠纷诉讼,遇到立案材料不全,处理重点是把缺项分类补齐:先按受理法院立案环节的补正通知,把缺项归入原告与被告的主体材料、损害与费用材料、责任基础材料、是否属于民事侵权受理范围的材料四类,再逐项准备,并让补交的材料与起诉状、已有证据在主体、时间、数额上相互对应。

在北京提起侵权纠纷诉讼,遇到立案材料不全,处理重点是把缺项分类补齐:先按受理法院立案环节的补正通知,把缺项归入原告与被告的主体材料、损害与费用材料、责任基础材料、是否属于民事侵权受理范围的材料四类,再逐项准备,并让补交的材料与起诉状、已有证据在主体、时间、数额上相互对应。北京各法院立案窗口和线上立案平台对补正告知的格式、补交方式和期限安排并不相同,具体以受理法院当次出具的补正通知为准。建议先做一张“通知缺项—现有材料—待补材料—取得渠道”的对照表,再判断哪些可以自行整理、哪些需要向医院、用人单位、网络平台或登记机关另行调取。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就补正清单的逐项核对与拟议委托范围做前期沟通。

一、先分清缺的是主体材料还是损害材料

立案阶段被指出材料不全,缺项的性质差别很大,补正方向也不同。

主体方面,需要先确定谁有权起诉、应当起诉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据此,补正时可以分两种情形准备。受害人本人起诉的,主体材料围绕其身份信息与受损事实;受害人死亡由近亲属起诉的,需要补充能够说明起诉人与死亡受害人近亲属关系的材料。被告一方为公司、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要补充能够确定其名称、住所、登记信息的材料;被告为自然人的,需要补充能够确定其身份、住址的材料。这些材料的作用是让起诉状所列当事人与实际材料对得上,避免出现诉状写一名被告、证据指向另一名主体的情况。

二、共同侵权人未列全,补正可能改变被告名单

侵权纠纷中常见的一类缺项,是起诉时只列了部分侵权人。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这条规定对补正有两层意义。一层是程序上的: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时,存在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的安排,补正时把可能涉及的全部侵权人以及各自实施的行为、时间、地点写清楚,有助于立案环节一次性厘清当事人范围。另一层是后果上的: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会影响到其他侵权人对该份额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时,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因此补正材料里对“谁做了什么、各自处于什么环节”的说明,宜具体到行为而非笼统称“多方共同侵权”。

三、损害与费用材料:按赔偿项目逐项对应

补正通知指出损失依据不足时,需要按赔偿项目逐项提供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赔偿项目 材料可用于核对的内容 补正时的处理建议
医疗费 就诊记录、费用票据与费用清单是否对应同一疗程 按就诊时间排序,注明转诊、复查的衔接关系
护理费 护理必要性与实际支出或护理人员情况 与住院记录、医嘱记载相互印证
交通费 出行时间、地点与就医安排是否吻合 按就医次数归集,标明往返事由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天数与治疗阶段 与出院记录、住院清单核对天数
误工费 误工起止时间与收入减少情况 与休假证明、收入材料的时间段保持一致
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 伤残等级与器具配置必要性 依据鉴定或配置意见整理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死亡事实与近亲属范围 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对应

表格中各项的证明对象不同,补正时按项目分册、编号,比混装成一册更便于立案人员核对,也便于后续庭审举证。

四、责任基础材料:过错、无过错与减责事由

侵权成立与否,取决于责任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三条对应三种不同的材料准备思路。按过错责任主张的,需要材料能够说明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关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推定过错情形的,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承担责任,原告一方仍需先完成对损害与行为的基本说明;属于法律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情形的,依该规定处理,不必以证明对方过错为前提。同时,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这意味着补正阶段也宜梳理自身一方在事件中的行为,避免只准备对己方有利的片段,而在后续程序中被动。

五、受理范围要先分清:工伤情形与第三人侵权

有一部分人身损害并不直接按普通民事侵权起诉。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补正阶段收到此类告知的,需要先核对伤害发生的场合、用工关系以及侵权人身份:向用人单位主张的,按工伤保险路径处理;向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主张的,可以继续按民事侵权准备材料。这一区分影响的是材料体系,并不只是补一份文书。

六、补正材料的整理方法与核对顺序

以下为整理建议,供准备补正时参考,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第一,按通知逐项编号。把补正通知的每一项作为目录条目,每一项后面列明对应材料名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缺项单列并注明拟取得的渠道。

第二,同一事实的主体、时间、金额保持一致。事故时间、就诊时间、票据日期、误工起止时间分属不同材料,出现差异时先自查记录口径,再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说明。

第三,电子与现场信息保留完整上下文。聊天记录、原始图片视频、平台页面、现场记录,建议连同保存来源一并注明,截图宜保留能够显示时间、账号与页面的完整信息。

第四,已有程序材料单独归档。已经收到、提交或签署的文书,按日期、附件、送达或签收信息整理,便于说明案件已经过的环节。

第五,提交后留存凭证。补交材料的回执、线上提交记录、邮寄单据,建议与补正通知放在一起保存,便于后续查询进度。

七、费用边界与咨询准备

侵权纠纷涉及的费用至少分三类:法院按规定收取的诉讼费用、鉴定评估等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律师服务费。三者收取主体和依据不同,具体数额分别以法院通知、机构出具的收费文件以及与律所签订的书面委托约定为准,不宜用同一口径估算。拟委托律师处理补正或后续诉讼的,可与律所协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确认。

向律所咨询前,可以准备三样东西:受理法院的补正通知、现有材料目录、希望解决的问题清单(如主体是否列全、损害项目与凭证是否对应、是否属于应先走工伤保险的情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6层,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就上述材料的逐项核对与委托条件进一步沟通;涉及紧急人身伤害处置的,应优先联系医疗机构与公安等公共服务渠道。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述规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地区各法院在补正告知形式、补交期限和材料份数上的具体安排,仍需以受理法院当次通知为准,个案处理还取决于事实、证据与所处程序节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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