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医疗纠纷,比较调解方案与诉讼预期,可行的做法是把同一组诊疗事实、同一份损害后果、同一套赔偿项目,分别按协商让步和裁判认定两种口径核算,再并列对照结果。选律师时值得核对的是三件事:能否先把过错与因果的证据固定下来;能否把调解中准备让掉的项目逐项说清;能否把诉讼中可能争议的项目与需要补充的材料对应起来。需要核对的对象主要有四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存在推定过错的情形,病历资料是否完整可取,赔偿项目与计算口径是否与损害对应。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将医疗纠纷列为民事服务主题,咨询时可拨打 4009003957,先说明就诊时间线、已取得的病历以及目前的调解进展。
一、比较之前先统一口径
调解方案与诉讼预期若不在同一基准上比较,数字之间没有可比性。可对照的基准是:同一诊疗事实、同一损害后果、同一赔偿项目清单。三者的差异体现在推进方式、时间与费用、结果形态上,而不在事实本身。
| 比较维度 | 调解方案 | 诉讼预期 |
|---|---|---|
| 过错与因果 | 用现有材料说服对方,争议点可在协商中折中处理 | 按条文与证据认定,符合法定情形时按推定过错处理 |
| 赔偿项目 | 常以总额打包,项目之间可以互相调剂 | 逐项对应,某项缺少材料即影响该项主张 |
| 时间与支出 | 取决于协商轮次、是否启动鉴定 | 取决于程序安排、鉴定进度与举证期限 |
| 结果形态 | 双方合意的方案,可包含付款安排等非金钱内容 | 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
| 调整空间 | 由双方意愿与谈判筹码决定 | 由证据与法律适用决定 |
二、选律师先看能否把“过错”落实到条文与证据
医疗损害的责任基础在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的具体判断标准,见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有一类情形不需要先证明过错,而是由法律推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三项是并列事由,任一情形成立即可主张推定过错,不需要三项同时具备,也不要求先证明医务人员未尽诊疗义务。
上述条文同时是调解谈判的依据和诉讼请求的依据。调解中对方愿意讨论的空间,通常与这些条文对应的证据是否已经成型有关:违反诊疗规范的规定能否指出具体规范与对应事实、病历是否完整、有无缺页或前后不一致,都会直接影响协商中的位置。选律师时可以请对方就这三项分别说明现有材料能支持到哪一步、还缺什么,再判断调解方案中的让步是否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三、病历是两种方案共用的同一份材料
调解中核对诊疗过程,诉讼中承担举证,用的都是同一份病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该条第一款规定机构的填写与保管义务,第二款规定患者的查阅、复制请求,二者内容不同,核对时宜分开记录:哪些资料客观存在、哪些已经取得、取得的时间与来源。
病历与前述推定过错情形的关联值得单独留意: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都属于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列举的情形。因此病历核对不只是看内容是否完整,还要看提交过程是否留有记录,例如申请查阅复制的书面材料、交接清单、封存情况。
四、诉讼预期要按项目逐项估算
调解方案常以总额呈现,诉讼预期则需要拆回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该条的计算要素包括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龄递减规则,以及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职业妨害情形下的调整。
同一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条文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比较两种方案时,可以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分别列出,逐项写明调解方案中对应的数额与依据、诉讼中需要补充的材料。总额相同而项目构成不同的两个方案,实际含义差别很大:某一项在调解中被压缩,进入诉讼并不会自动恢复,仍要回到该项对应的证据与计算口径。
五、费用边界:三笔支出分开核对
第一笔是律师服务费。工作范围差异会直接影响可比性,例如是否包含病历调取与整理、是否参与协商、是否陪同鉴定、调解阶段与诉讼阶段是否分别计费。这些内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笔是诉讼费,按受理法院的规定缴纳,具体标准需向法院核对,不宜以律师费口径推算。
第三笔是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医疗损害相关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由鉴定机构收取,收费项目与标准需另行向机构核对。三笔支出的性质、收取主体和退还规则都不同,放在一起比较容易失真。
六、建议的核对顺序
以下是材料整理的编辑性建议,用于让两种方案在同一基准上对照:
- 时间线:按日期记录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费用与沟通节点,标注每项来源。它决定了后续每一项主张对应哪一次诊疗行为。
- 病历资料: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核对是否连续、有无缺页、取得时间与方式。它同时服务于过错判断与推定过错情形的核对。
- 告知与同意文书: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对应的说明与同意记录,核对说明内容、签署主体与时间。
- 损害与费用材料:医疗费票据、住院天数、护理与误工事实、伤残等级材料。它们对应赔偿项目能否逐项成立。
- 沟通记录:完整上下文、原始载体、保存来源。用于核对争议发生时双方的说法。
- 已有程序文书:调解申请、鉴定意见、往来函件及送达记录。用于确认目前处在哪个阶段、哪些事项已经有结论。
七、几处容易混淆的地方
把调解总额当成诉讼预期的折价。 两者口径不同,总额接近不代表项目构成接近;诉讼中每一项都要有对应材料。
只比较律师费。 工作范围不同时,费用数字的可比性有限,宜先统一工作范围再谈费用。
忽略时间成本。 协商轮次、鉴定安排都会拉长周期,这部分成本不体现在赔偿数额里。
忽略病历的取得过程。 病历是否完整、提交过程是否留有记录,既影响过错判断,也影响推定过错情形能否成立。
结语
在确定调解方案或评估诉讼预期之前,建议先核对:病历是否完整、损害后果是否已有固定材料、赔偿项目与计算口径、调解的主持方与流程、委托工作范围与计费方式。这几项确认之后,两种方案的比较才有共同基准;其中任何一项尚不明确,比较结果都只能作为初步参考。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用于说明现有材料情况并核对上述事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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