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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许昌工伤行政诉讼律师咨询:参保单位与工资发放主体不同,咨询应核对哪类劳动关系材料?

参保单位与工资发放主体不一致,是工伤行政诉讼咨询中常见的事实形态。咨询时不宜先判断“哪一家才是用人单位”,而应先核对能把两个主体各自的角色、以及二者之间关系说明清楚的材料:一类固定参保单位一侧的用工与缴费事实,一类固定工资实际发放主体一侧的支付事实,再补充两主体之间的合同或委托文件,最后对齐时间期间与工伤认定程序文书。

参保单位与工资发放主体不一致,是工伤行政诉讼咨询中常见的事实形态。咨询时不宜先判断“哪一家才是用人单位”,而应先核对能把两个主体各自的角色、以及二者之间关系说明清楚的材料:一类固定参保单位一侧的用工与缴费事实,一类固定工资实际发放主体一侧的支付事实,再补充两主体之间的合同或委托文件,最后对齐时间期间与工伤认定程序文书。这些材料的作用是还原事实,不是预先认定某一方承担责任。

一、建议分四组核对材料

材料组别 具体材料举例 能核对什么
参保单位一侧 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牌工服、考勤或排班记录、工作安排与指令记录、社保参保缴费记录 参保单位是否同时实施日常用工管理,参保关系与实际用工是否指向同一主体
工资发放一侧 银行工资流水、工资条、个税申报记录、转账凭证 实际支付工资的主体是谁,支付是否按月、持续,款项名目是否为工资
两主体之间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业务外包合同、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关联关系说明 两个主体分工是否有书面依据,代发工资是否属于受托事务而非用工
程序与事故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及补正材料、受理与认定决定书、送达回证、诊断证明与病历、事故报告 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事实认定依据以及送达情况

以上为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清单;具体需要哪些材料,可以结合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再作取舍。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

第一步,分别固定两端的书证。 参保缴费记录与工资流水应取自同一时间段,避免用某一月的流水比对另一年度的参保记录。核对时关注起止月份、金额连续性、付款备注,以及发放主体名称是否与劳动合同一致。

第二步,查找两主体之间的书面安排。 若存在劳务派遣、外包或委托代发工资协议,重点看协议约定的管理责任归属、工资结算方式与费用承担。两个主体不同本身并不异常,需要核实的是这种不同是否有据可查。

第三步,对齐期间与文书。 将事故发生时间、工资发放月份、参保月份、工伤认定申请与决定日期列在同一时间轴上,标出各份材料对应的是同一事项还是不同事项。不同程序的日期不一致属正常,不宜直接推定为矛盾。

第四步,单独归档程序文书。 工伤认定环节的申请、补正、受理、决定及送达回证,是判断被诉行为事实基础的关键,建议按时间顺序编号保存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三、咨询时需要了解的法律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同法第三十三条列明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且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这意味着,咨询阶段整理上述材料,目的在于帮助判断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时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是否完整、能否与参保和工资两条线索相互印证,而不是替代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最终判断。

费用方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该办法交纳诉讼费用,该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的除外;律师服务费则属于与律所另行书面约定的范围,可与律所协商服务事项如何划分、如何计费,不宜与诉讼费混同。

许昌本地工伤认定经办的具体材料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以当地经办机构公布的清单为准另行核对。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公开文本: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原文: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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