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西宁政府信息公开律师费用咨询:申请公开范围与答复目录不对应时费用项目怎么核对?

核对这类费用,关键是把“申请事项清单”与“答复目录”逐项对齐:先看每一项答复属于哪种处理结果,再看该结果对应的工作是否落入可收费项目。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以不收费为原则,只有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才可能产生信息处理费;律师服务费取决于书面委托约定,两类费用宜分栏核算。

核对这类费用,关键是把“申请事项清单”与“答复目录”逐项对齐:先看每一项答复属于哪种处理结果,再看该结果对应的工作是否落入可收费项目。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以不收费为原则,只有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才可能产生信息处理费;律师服务费取决于书面委托约定,两类费用宜分栏核算。

一、先区分信息处理费与律师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据此,信息处理费的收取以“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为前提,并须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本次资料未载明该具体办法的计费口径,如收到收费通知,可以核对收费依据、计费方式与申请数量、频次之间的对应关系。律师服务费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书面约定的事项;本次资料也未载明西宁当地律师收费的统一标准,具体服务项目与金额建议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为准。

二、答复目录按处理结果分类对齐

同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规定了分类答复方式,包括: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依据条例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已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这七类答复对应的工作内容并不相同。核对费用项目时,可以按答复类型逐项标注,判断哪些申请实际获得了信息提供、哪些属于告知途径、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或转告其他机关,避免把全部申请条目笼统对应到同一项收费上。

三、费用项目核对的具体做法(建议)

可以制作一张对照表,按同一维度并列填写:申请序号、申请内容(名称、文号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描述)、答复目录中的对应条目、答复类型、是否实际提供信息、对应工作事项与费用项目。

在此基础上,建议做三项比对:

第一,条目数量比对。答复目录条目少于申请事项时,核对是否存在一次性告知补正、区分处理等情形;涉及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与不予公开部分宜分别标注,不合并计算。

第二,费用性质比对。费用栏分列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与律师服务费。前者核对是否满足“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前提及具体收费办法;后者核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计费方式与实际工作是否对应。

第三,主体与期间比对。同一事项的申请主体、申请日期、答复日期、送达记录保持一致,便于说明每一项费用对应哪一次申请、哪一份答复。

如拟委托律师协助整理申请材料、逐条核对答复目录或准备后续材料,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书面合同中写明服务事项与费用项目。上述整理方法为核对建议,具体收费依据仍以现行有效规定和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西宁政府信息公开律师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