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个阶段分别对应
- 评估阶段: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复核阶段: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 鉴定阶段: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果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则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核对费用时的要点
评估、鉴定费用并非任意定价,条文要求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核对单据时,可以先区分“评估费”“复核评估费”“鉴定费”三个项目,再看鉴定结论是否改变原评估结果,以确定鉴定费的承担主体。对于“委托人”的认定,应回到具体的评估委托关系核对。
建议在收到费用通知或结算材料时,按上述三个阶段分别标注承担主体,并保留鉴定结论中关于是否改变原评估结果的书面记载,便于核对鉴定费应由谁承担。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全文链接(南康区人民政府网站转载):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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