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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维修清单与鉴定意见受损部位不一致需哪些材料

在北京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材料准备应把事故碰撞部位、实际维修部位、鉴定认定受损部位对应起来。维修清单与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建议先制作部位对照表,准备事故认定书、车辆权属与现场材料、保险定损单、维修合同与结算清单、鉴定委托书与鉴定意见、送检材料清单及鉴定过程记录,再核对差异是名称口径、维修扩展还是鉴定依据不完整。

在北京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材料准备应把事故碰撞部位、实际维修部位、鉴定认定受损部位对应起来。维修清单与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建议先制作部位对照表,准备事故认定书、车辆权属与现场材料、保险定损单、维修合同与结算清单、鉴定委托书与鉴定意见、送检材料清单及鉴定过程记录,再核对差异是名称口径、维修扩展还是鉴定依据不完整。需要说明,贬值损失不在《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列明的财产损失项目中,能否获得支持需结合个案审查,不能仅凭鉴定意见当然认定。

一、先看规则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文本,来源荥阳法院,2020年修正,https://zz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9408)

该条所列四项中未出现“车辆贬值损失”。因此,准备材料的作用是帮助查明事故与损失事实,不能把鉴定意见直接等同于赔偿依据。若主张贬值损失,需就事故与价值减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受损部位与维修范围的一致性等事实提供材料,由法院结合个案判断。

二、材料按同一条链条分组

材料组 建议准备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事故与权属 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保险查勘记录 事故时间地点、碰撞部位、车辆同一性
维修与定损 保险定损单、维修合同、维修清单、结算发票、配件更换记录、维修前后照片 实际维修部位、项目、费用,是否含非事故维修
鉴定材料 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送检材料清单、鉴定人执业资格信息、现场勘验或拆解记录 鉴定范围、基准日、依据材料、采用标准
差异说明 部位对照表、维修企业书面说明、鉴定机构补充说明 差异原因及能否对应

表格中的“鉴定人执业资格信息”,对应《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应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的要求;该条同时规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不一致时的核验顺序与费用边界

建议先统一部位名称和代码,区分左右侧、总成与分件;再剔除与事故无关的维修、保养、升级项目;然后核对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维修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经过现场勘验;最后向鉴定机构核实能否就差异出具补充说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2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1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79881.htm)核对时,可以据此查看鉴定意见是否建立在完整维修资料和现场查勘基础上。该通则第二十三条还规定鉴定应依次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鉴定意见是否写明采用标准也值得核对。

保险理赔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索赔时应提供与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认为不完整应一次性通知补充;第六十四条规定,为查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c715a53f3d4402c89f62ae77809f638.html)。贬值评估费是否落入该范围,需结合委托目的和费用性质核对,不宜直接套用。律师服务费属于另一类费用,如委托律师整理材料、出具意见,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

如果事故认定、维修清单、鉴定意见和送检材料之间仍无法对应,建议先向维修企业和鉴定机构核实差异原因,再判断是否需要补充评估或调整主张。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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