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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申请材料与证据目录不对应时请律师核对什么

在天津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对事故认定或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当事人,需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材料与证据目录不对应时,请律师核对的重点是把“复核请求—理由—主要证据”与证据目录逐项对齐,并先确认送达日期、申请期限和申请形式。

在天津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对事故认定或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当事人,需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材料与证据目录不对应时,请律师核对的重点是把“复核请求—理由—主要证据”与证据目录逐项对齐,并先确认送达日期、申请期限和申请形式。从条文看,复核申请只要求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未将委托律师列为受理条件;是否请律师,可由当事人根据材料数量和对应关系的复杂程度选择。

一、先核对期限、送达与申请形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因此这里的“三日”按工作日计算。

核对时,建议先看送达回执、签收日期和签收人,确认三日期限从哪一天起算;再确认申请书是否为书面、是否写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以及该事故是否属于第一次复核。天津具体受理窗口、材料份数等,可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

二、申请材料与证据目录不对应,逐项核对什么

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律师核对材料与目录时,可以围绕这些审查事项建立对应关系,避免只调整目录顺序。

核对对象 材料能说明什么 建议核对的问题
复核申请书 复核请求、理由、主要证据 请求是否具体;每条理由是否指向认定书中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或程序问题;申请书点名的证据能否在目录中找到同一名称、同一编号
证据目录 证据名称、来源、页数、证明目的、原件或复印件 每项证据分别支撑哪条理由;有无目录列了但申请书未引用、申请书引用了但目录未列、名称或编号不一致、缺页或证明目的空白
事故认定书 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原因分析、责任划分 争点是否落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认定等复核审查事项上;第七十六条规定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复制取得的证据材料 证据来源与形式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复制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可核对复制件是否盖章、页码是否完整;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议制作一张“请求—理由—证据目录编号”三列对照表:某条理由对应不到目录证据的,标注需要补充说明;某项证据对应不到理由的,标注其用途,或者考虑不将其列入主要证据。这样能帮助判断问题出在申请书表述、目录编排,还是证据本身不足以支撑复核理由。

三、请律师核对的范围与费用边界

若委托律师核对,可与律所协商把工作范围限定为:送达与期限核对、申请书和证据目录的对应性核对、证据来源与形式核对、围绕复核审查事项梳理争点。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本次资料没有天津地区的律师收费或第三方费用标准,具体金额、计费方式和是否承接,需与律所书面确认。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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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需要请律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