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补偿协议附件的附属物清单与入户调查表项目数不一致时,建议先以入户调查表为基线做逐项差异对照,再补充能把每个差异项目落到位置、数量、规格、影像和参加人确认上的现场清点记录。核心包括三类:差异对照表、补充入户查勘(清点)记录及影像测量附件、对遗漏或多列项目的补列或同一性说明。本文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则说明;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需另行核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对应规定。
一、先做“项目—位置—数量”差异对照
建议把两份材料放在同一张对照表里,按项目名称、坐落位置、结构材质、数量或面积、建成时间、用途、照片编号、在调查表和清单中的页码逐项并列。对照后分成四类:调查表有而清单没有;清单有而调查表没有;名称不同但可能指同一物;数量或规格不一致。这张对照表本身不是法定文件,但能帮助后续查勘、评估和协商聚焦到具体项目,避免只比较项目总数。
二、补充现场清点记录及附件
对每一处差异项目,建议补充以下记录:
- 补充入户查勘记录:写明查勘日期、参加人、查勘范围、项目描述、测量数据、成新状况和影像编号;
- 测量草图和尺寸计算过程,尤其是数量、面积不一致的项目;
- 照片或视频:房屋全景、门牌位置、差异项目近景,必要时放置标尺参照;
- 同一性说明:名称不同但实为同一物的,附位置图和照片说明对应关系;
- 辅助来源材料:购买凭证、建造时间证明、历史照片等,用于说明项目形成时间和归属,能提供则提供;
- 签字确认页: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这些记录可以核对:差异项目是否真实存在、位于哪一处房屋、数量规格是否准确、与评估查勘记录能否对应。
三、与调查公布结果、协议附件衔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补充清点记录宜与已公布的调查结果对照,说明差异属于漏登、重登、名称差异还是数量规格不一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果附属物清单作为补偿协议附件使用,建议在签署前把差异处理结果形成补充清单或对照说明,由双方确认后附入协议,使附件与调查、查勘记录能够对应;已经签订协议的,补充记录可用于后续协商核对,不宜仅凭项目数不同直接推定协议无效或某项权利消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同上出处)。
如差异项目涉及未登记建筑,还需另行核对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材料。咨询前可将材料按“调查表—附属物清单—差异对照—补充清点记录”四组整理;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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