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认“进入审查程序的那一版”是哪一份
当许可决定所依据的申请材料版本与申请人留存版本不一致时,首先应当问清的事实是:行政机关审查并据以作出决定的那一版材料,是否就是申请人提交并经受理(或经补正后重新提交)的那一份。也就是先确认两个版本的来源与流转去向,再讨论差异本身。版本差异可能发生在提交环节、补正环节、机关内部录入或扫描环节,只有先确定每一版材料分别“由谁、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交到哪个环节”,才能判断差异是否落在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审查的材料范围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条还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这一条指向的对象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因此先锁定机关卷内材料与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对应关系,是后续判断的事实基础。
建议的核对顺序与各步骤用途
以下仅为材料整理的可行方法,并非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提交义务:
- 从决定文书一侧定位版本。 查看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的理由、补正告知、核查记录中援引的材料名称、页码或份数,确认机关实际审查的是哪一版。资料的用途是确定审查对象。
- 从申请人一侧定位提交痕迹。 核对留存版本的提交时间、提交方式(现场递交或数据电文提交)、当时的份数与页数,以及是否有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这两项规定决定了受理与补正环节通常会留下可供比对的时间节点与材料清单。
- 按同一维度并列比较两份材料。 比对主体信息、许可事项、技术或经营数据、附件清单、签章页是否一致,并标出差异是文字性表述、数据数值,还是实质性条件的增删。
- 区分差异的可能成因。 例如申请人后续自行修改后留存、补正时整体替换、机关内部录入或扫描形成的版本,分别对应不同的说明材料。此步骤的用途是避免把版本差异直接等同于某一方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比对时,可将申请人对留存版本真实性的说明一并整理,供后续沟通使用。
差异定性后再确定咨询重点
若比对显示两份材料在实质内容上确有不同,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通常是:差异内容是否曾经过补正程序、机关作出决定时是否知悉该差异、该差异是否影响到法定条件的判断。这些都属于需要结合卷内材料逐项确认的事实问题,不宜仅凭两份文本的差异直接推导决定效力。
涉及行政许可争议的材料核对与咨询,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拟议的工作范围,例如版本比对、时间线梳理与材料清单整理;具体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的性质不同,需在书面约定中分别列明。
本回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来源为税务系统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具体案件中材料的真实性、提交时间与卷内对应关系,仍需以实际文书和凭证核对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