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停通知的签收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签收人取得签收授权的材料,再核对实际经营人的经营授权材料。具体说,先看实际经营人或经营主体是否出具过授权委托书、指定接收文书文件,或者签收人是否有代为接收行政机关文书的职务身份材料;随后再看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协议、营业执照及实际经营凭证等,确认谁在经营、谁与关停决定有利害关系。两类材料用途不同:签收授权对应送达环节,经营授权对应经营主体和经营权益,不宜互相替代。
一、先核对签收授权,解决“谁替谁收”
核对签收授权时,可以围绕同一份送达回证逐项比对:授权人是否确为实际经营人或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事项是否包含接收行政机关文书;授权期间是否覆盖送达日期;签收人签名与授权文件上的姓名是否一致;送达回证记载的文书名称、送达时间与关停通知是否对应。这些属于材料整理时的核对方法,目的是判断签收行为能否归属于实际经营人,而不是仅凭签收人身份不同就认定送达无效。
从诉讼举证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关停通知及送达材料属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核查签收授权有助于判断被告提交的送达证据是否完整。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二、再核对经营授权,解决“谁在经营、谁主张权益”
经营授权材料的核对重点包括:合同或授权文件的主体是否一致,经营期限是否覆盖关停通知作出和送达期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是否与被关停对象对应,以及营业执照、票据、员工记录、水电缴费等能否印证实际经营状态。这类材料可以说明实际经营人与关停决定之间的利害关系,也可以用于说明其经营自主权是否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将“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列入受案范围。该条解决的是此类争议能否进入行政诉讼的问题,并不直接回答签收授权是否有效。因此,经营授权材料可以与签收授权材料相互印证,但不宜用经营授权直接推定签收人有权代收文书。
三、咨询和诉讼准备中的材料分组
准备德阳环保关停行政诉讼律师咨询时,可以按四组整理材料:第一组是关停通知及送达回证;第二组是签收人的授权委托书、指定接收文件或职务材料;第三组是实际经营人的租赁、承包、合作经营合同及营业执照;第四组是实际经营的票据、人员、场地使用等凭证。这样分组便于分别说明送达环节和经营主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签收授权与经营授权不一致能否影响送达程序评价,需结合被告提交的送达证据、授权文件内容和案件具体事实判断,不能仅凭签收人不同直接得出关停通知无效的结论。
涉及律师服务费、诉讼费等具体费用,可与律所书面确认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诉讼费的收取依据可参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条,但具体金额仍需结合案件类型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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