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厂房拆迁的律师费用咨询中,如果设备搬迁费清单包含未安装设备,需要先把设备的安装状态、权属凭证、处置状态和清单版本这四项逐一清点,再把这些清点结果写进书面委托的收费条款。设备状态不同,律师核对补偿项目、对接评估和准备材料的工作量就不同,而工作时间和事务难易程度,正是律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时要统筹考虑的因素。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因此,清点清单中未安装设备的实际情况,是判断工作范围与费用约定的前提。
一、建议先行核对的状态清点项目
以下按同一套清单、逐项比对的整理方法进行,这些项目只是为了帮助厘清事实,并不构成法定提交义务,或者委托生效的条件。
| 核对维度 | 可用来比对的材料 | 能够说明的事实 | 对费用约定的用途 |
|---|---|---|---|
| 安装状态 | 采购合同、安装验收单、固定资产卡片、在建工程明细记录 | 区分已安装投产、安装中、到货未安装、闲置未使用 | 明确哪些设备需要拆装、调试、重新安装,以判断律师核对工作量的大小 |
| 权属与来源 | 购货发票、付款凭证、进口报关单(如涉及)、资产登记记录 | 设备是否登记在本企业名下、是否位于拆迁范围内 | 明确补偿主张涉及哪些设备,避免把不属于本企业的设备计入主张范围 |
| 处置状态 | 设备铭牌照片、维修记录、报废审批材料 | 区分可搬迁使用、需拆解运输、待报废处置 | 判断设备是按重置或搬迁损失主张,还是另行处理,为协商计费方式提供依据 |
| 清单版本与数量 | 清单版本日期、编制人、单位与数量、与固定资产台账的对应关系 | 是否存在重复计数、漏项,以及不同版本之间的差异 | 明确律师工作所依据的清单口径,避免计费基础与主张范围脱节 |
需要留意的是,未安装设备可能同时出现在“设备购置”与“在建工程”两类记录中,数量与金额可能重复。建议先确定以哪一个口径作为交接清单,再与律所讨论计费基础。
二、费用约定中建议明确的边界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时,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据此,费用约定可以按三类分别核对:
- 律师服务费:写明计费方式、计费基数及其对应的设备清单口径。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写明项目范围与凭证提供方式。
- 异地办案差旅费:写明是否发生及凭证要求。
评估、勘验、运输、仓储等费用需要单独处理。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在诉讼阶段发生的此类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不计入律师服务费;未进入诉讼阶段时如何承担,建议在委托合同中另行写清。
三、与律所沟通前可以准备的问题
设备状态清点、与评估机构对接、补偿项目主张,是否纳入委托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不宜预设为固定收费项目。拟议委托事项与计费方式需要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与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如需就厂房拆迁中的设备清点与委托范围做前期沟通,可致电 4009003957 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