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国有土地征收项目中,补偿协议签订人与产权登记人不一致时,委托律师首先建议核对产权登记人(被征收人)出具给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同时核对该签约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若拟委托律师的人是签约人而非登记权利人,还应核对产权人同意其处理征收补偿及委托律师事项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能对应同一房屋、同一征收项目、同一签约或委托事项,并明确授权范围与期限。本次资料未提供宁波市地方性授权文件清单,以下按全国规则和材料核对方法说明。
一、先确定补偿协议的法定签约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已登记房屋的权利人核对,可先看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因此,核对顺序可以是:先比对同一房屋的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确认登记权利人;再核对补偿协议签约人是否取得该权利人的授权;最后核对授权文件与签约事项是否对应。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不一致时,按上述条文以登记簿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
二、授权文件按“同一房屋、同一事项、同一期间”核对
建议重点核对以下内容,这些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并非资料新增的法定必备清单:
- 授权主体:授权委托书是否由登记权利人本人或其依法可代表的主体出具;核对签名、盖章及身份信息。
- 授权对象:受托人是否就是补偿协议签订人;核对受托人身份证件与授权书记载是否一致。
- 授权事项:是否明确涉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认补偿方式与金额、领取补偿款、办理交房搬迁等具体事项。授权范围越具体,越便于判断签约行为是否落在授权内。
- 授权期限:授权期间是否覆盖补偿协议签订日期;若授权书载明期限,核对签约时是否仍在期限内。
- 房屋对应关系:授权书是否指向被征收房屋的具体坐落、权证号或征收项目,避免用其他房屋、其他事项的授权替代。
- 原件与来源:优先核对原件或来源可核验的副本;复印件可要求说明来源并与其他材料相互印证。
如房屋涉及共有人、继承人或单位产权,建议另行核对共有人同意、继承关系或单位盖章及负责人身份等材料。这些材料用于帮助理解签约人是否有相应授权基础,具体证明要求可结合征收部门及拟委托律所的意见进一步核实。
三、律师委托环节区分两层授权
律师委托流程中,通常存在两层文件:第一层是产权人授权签约人处理征收补偿事项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层是委托人授权律师代理具体事务的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若委托人是签约人,建议同时提供第一层授权材料,以便律所核对签约人与产权登记人之间的关系及授权范围;若产权人本人委托律师,则核对产权人身份证明、权属证书、登记簿及征收相关文书。
本次资料未规定宁波当地统一的律师委托材料清单,具体可向拟委托律所核对。律师服务费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据;征收评估费用则在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中列明,属于征收部门与评估机构之间的费用安排,可与律师服务费分开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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