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这类费用咨询,建议先列一份“签到表与答复纪要名单的条目级对应表”,把两份材料放在同一事项、同一会议场次或同一期间内逐条对齐,再讨论法律路径和费用口径。差异条目有多少、差异属于哪一类,直接决定后续是补充沟通、核对答复理由,还是主张记录更正,也决定律师工作量的估算基础。
第一项比对:把“不一致”拆成可计数的条目
建议按同一维度建表,逐行对应,而不是先概括“名单对不上”:
| 比对字段 | 用途 |
|---|---|
| 姓名或编号 | 判断同一人是否在两份材料中同时出现 |
| 单位、职务 | 排除同名或同一人不同表述造成的假差异 |
| 日期、会议场次 | 确认两份材料指向同一次签到与同一次答复纪要 |
| 签到表页码或序号 | 便于回查原件位置 |
| 答复纪要名单页码或序号 | 便于对应答复内容 |
| 备注 | 标注“两份均有”“仅签到表有”“仅答复纪要名单有”“字迹不清”“姓名写法不同” |
这样处理后,差异可以分成三类:两份材料都记载的条目、只在签到表出现的条目、只在答复纪要名单出现的条目。每一类的条目数量,就是后续沟通和费用估算的事实基础。这套整理方法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提交材料的强制要求。
费用口径:三类费用分开看
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出处: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据此,依申请公开以不收费为原则,信息处理费只在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可以收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次资料未载明该具体办法的收费标准,也未载明吉安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因此无法给出具体金额。
咨询报价时,可以把三项费用分开:行政机关可能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律师服务费,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计费方式为准,比对、补充沟通、后续代理是否分别计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进入诉讼后的诉讼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
比对结果对应的核对方向
如果差异表现为签到表有记载而答复材料未体现,可以先核对答复是否逐项说明了理由。资料显示,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如果差异涉及与自身相关的记录,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同上出处)该条以“与其自身相关”且“有证据证明记录不准确”为前提,是否适用需结合比对结果判断。
向律师咨询前,可以准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提交或签收凭证、答复书、签到表、答复纪要名单、上述对应表。先完成对应表,再与律师确认拟办事项和工作范围,费用口径会更清晰。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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