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评估阶段需要核对的登记页,是房屋登记簿中记载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的那一页。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九条对此有直接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一、用途记载不一致时的核对顺序
对国有土地上已登记房屋,用途核对的顺序可以按以下步骤整理:
- 先看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用途、建筑面积;
- 再调取房屋登记簿中对应房屋的登记页,核对同一事项的记载;
- 两者表述一致时,以该记载作为评估对象的用途基础;
- 两者不一致时,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主张登记簿确有错误的,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如果咨询中的“土地证”指向土地使用权记载,评估环节同样将土地使用权列为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该办法第十四条要求评估考虑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土地证记载与评估报告表述不同,可以在复核申请中一并说明,由原评估机构对照登记材料和实地查勘记录作出解释。用途认定的登记核对顺序,仍按第九条的证书与登记簿规则处理。
二、复核程序与费用承担
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复核;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费用方面,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据此,复核评估环节的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进入专家委员会鉴定环节的,鉴定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人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除外。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约定事项,与复核评估费、鉴定费分属不同费用项目。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复核申请、材料整理、与评估机构沟通等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西安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具体金额宜向拟委托律所核对书面报价和收费项目。
三、咨询前的材料准备建议
为便于核对用途差异,建议按同一房屋、同一事项整理以下材料: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房屋权属证书 | 证书上记载的用途、建筑面积、权利人 |
| 房屋登记簿查询页 | 登记簿对同一房屋用途、面积的记载,以及查询时间 |
| 评估报告 | 报告中评估对象的用途表述及引用来源 |
| 土地证及土地登记资料 | 土地使用权记载与评估报告表述的差异点 |
| 实地查勘记录 | 现场用途、结构等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对应 |
| 复核评估申请书 | 已指出的问题、提出日期及送达凭证 |
整理时建议将证书、登记簿、评估报告中的用途表述并列摘录,注明各自形成时间和出具主体,便于在复核申请中准确指出差异所在。上述整理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法定材料清单。
出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公开文本见 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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