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结论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送达日期不同,核对起诉期限材料时首先要做的,是把这两份文书分成两组、各自记录送达日期,分别确定各自的起诉期限起算点,不能用其中一份的送达日期推算另一份。对准备起诉的那份结论,按其送达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不计入期限;其他特殊情况可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至于两份结论分别对应何种救济途径、应以哪一份作为起诉对象,需要以文书载明的告知内容和具体程序另行核实。
一、先把两份结论拆成两组材料
建议按“一份文书一组”的方式整理,每组内按“文书—送达—签收”的顺序排列,避免把两个日期混在同一张时间表里:
| 材料 | 能核对的内容 |
|---|---|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 该结论的作出机关、作出日期与文号 |
| 该决定书的送达回证、邮寄面单及签收记录 | 该结论实际送达日期,即判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点 |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或复印件 | 该结论的作出机构、作出日期与文号 |
| 该结论书的送达回证、邮寄面单及签收记录 | 该结论独立的送达日期 |
| 快递查询记录、短信或电子邮件通知截图 | 非本人签收、代收、转交情形下实际知悉的时间 |
| 起诉状及按被告人数准备的副本 | 是否符合起诉递交的形式要求 |
两组材料各自成册,在每组首页写明“文书名称、作出日期、送达日期、签收人”四项,后续推算期限时只在本组内进行。两份结论的作出主体、程序环节和文书内容不同,送达日期不同本身是正常现象,核对的目的在于分别固定起算点,而非比较哪一份“更早”或“更晚”。
二、分别按六个月规则推算,单独记录扣除与延长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两组材料各自的送达日期,就是各自六个月的起算点;同时还应记录文书作出之日起的时间跨度,核对是否触及最长保护期。
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存在治疗、隔离、交通中断、文书转交延误等情况,建议把相应客观材料与对应的那一组文书放在一起,并注明起止时间,用于说明耽误的期间及原因;该期间能否扣除、延长申请能否获准,需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宜在整理阶段自行得出已扣除的结论。
三、递交环节的形式核对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第五十一条)。因此,递交时可一并保留法院出具的收件凭证,并记录补正告知的内容与日期,与前述两组送达材料相互对应。
送达回证、邮寄签收记录属于书证,在证据种类中列明(第三十三条)。起诉还需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包括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以上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版本为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诉性与救济告知、耽误期间的具体认定,本文资料未作覆盖,建议结合文书原文另行核实,必要时就材料分组与期限推算与律师沟通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