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轮候查封与首封裁定日期不同时,北京执行异议律师咨询先核哪份执行依据?

先核与拟提出异议的查封裁定相对应的执行依据,不宜先按首封、轮候查封的日期早晚二选一。在北京进行执行异议咨询时,建议先确认:你要异议的是首封裁定、轮候查封裁定,还是针对同一执行标的的权属主张;再据此确定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执行案号、裁定日期、送达日期,以及该查封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先核与拟提出异议的查封裁定相对应的执行依据,不宜先按首封、轮候查封的日期早晚二选一。在北京进行执行异议咨询时,建议先确认:你要异议的是首封裁定、轮候查封裁定,还是针对同一执行标的的权属主张;再据此确定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执行案号、裁定日期、送达日期,以及该查封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若只对首封有异议,先核首封裁定和首封法院的执行依据;若只对轮候查封有异议,先核轮候查封裁定和轮候法院的执行依据;若两份裁定都影响同一标的,建议两份都核,但按异议请求分别整理,不把两个日期混成同一事实。

先区分异议类型,再确定材料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咨询前先判断自己是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身份,还是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材料重点会不同:前者侧重查封裁定、送达和执行行为过程;后者还要准备权属、合同、付款、占有使用等标的证明材料。

咨询材料可按五组准备

材料组 核对什么 主要用途
主体与委托材料 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咨询,授权材料 确认谁提出、以什么身份提出
两份查封文书 首封裁定、轮候查封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 核对作出法院、案号、裁定日期、送达日期、查封标的和期限
执行依据 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及生效、送达证明 核对查封所依附的文书、案号、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
执行案件信息 执行案号、承办法院、执行通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 确定负责执行的法院和异议提交对象
标的权属与占有使用 合同、付款凭证、登记资料、交付或占有使用凭证 用于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的事实说明

另建议制作一份时间线:分别列明首封裁定日期、轮候查封裁定日期、两份裁定的送达日期、执行依据生效日期和申请执行日期。整理时对每份材料标注来源、形成时间、对应案号和标的范围;同一事实涉及不同法院的,分栏并列,避免把不同案件的材料对应错。

日期不一致时的核对顺序

日期不同本身只是时间线信息,不能直接推出哪份裁定有效、哪份优先。建议先把两份裁定并列核对作出法院、案号、查封标的和送达对象;再核对各自对应的执行依据;最后根据拟提出的异议请求,确定以哪一份为主、哪一份作背景材料。轮候查封与首封的优先顺位、轮候转正式查封等专门规则,本次资料未展开,咨询时可结合裁定内容和执行法院口径另行核对,不宜仅凭日期先后判断。

上述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执行异议律师咨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