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补“证据名称—证明对象”的对应关系
如果证据目录只有证据名称,应先补的是每一项证据与它所证明的具体事实(证明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再把这一对应关系落到起诉状已经写明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上。对天津起诉状代写场景而言,这个顺序可以这样安排:先确定“这份证据要证明什么”,再填“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等形式信息。
这一顺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责任针对的是“主张”,证据目录如果只有名称,看不出该证据支持哪一项主张,就无法判断它是否与本案有关、是否重复、是否缺环。
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状本身已要求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与证据来源并列写明,证据清单的证明对象栏就是把第(三)项与第(四)项对接起来的位置。上述条文见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还规定,法院收到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该条规范的是法院收据的记载事项;证明对象应由提交方在清单中自己说明,属于清单的实质内容,不能由收据替代。
建议的补充方法与核对顺序
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这属于材料编辑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 核对项 | 填写内容 | 用途 |
|---|---|---|
| 证据名称 | 与原件标题一致,如“借款合同”“转账记录” | 保证清单与实物一一对应 |
| 证明对象 | 一句话写明该证据证明的具体事实,如“双方约定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 | 让证据与待证事实对应 |
| 对应诉请或事实理由 | 标注起诉状第几项诉讼请求、哪一段事实 | 检查每项诉请是否有证据支撑 |
| 证据来源与形式 | 形成主体、取得方式、原件或复印件、页数份数 | 便于法院核对与对方质证 |
建议先做“诉请—证明对象”的反向检查:逐项列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中的关键事实,再回看哪份证据对应哪一项。出现两种情形时需要补正:某项关键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对应;某份证据写不出证明对象。前者提示补充取证或调整主张的表述,后者提示该证据可能与本案无关或需要重新归类。
完成这一步后,再核证据来源与形式信息,并核对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与实际提交的纸质材料是否一致。
需要另行核实的事项
天津各法院在立案材料格式上可能存在具体窗口要求,本次资料未包含天津地方性的证据清单模板或立案指引,递交前可以向拟受理法院立案窗口核对清单格式。证明对象的具体表述属于案件事实问题,应当结合合同、转账、往来记录等原始材料确定;资料未涉及具体案情,无法代为拟定。证据能否被采纳、能否支持某项诉请,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后判断,清单填写本身不产生确定的法律效果。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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