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办理职业病工伤认定时,如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记载的岗位与劳动合同中的岗位记录不一致,建议先核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可能存在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作出与取得情况,再核对劳动合同中的岗位条款和实际用工记录。两份材料用途不同,分别对应工伤认定申请中的不同事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对应“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一项,劳动合同及用工记录对应“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职业接触事实的说明。这一顺序只是整理材料的建议,并非法定先后,也不表示两份材料之间存在效力高低。
先核对诊断证明书:看它是否依法取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该条还规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先核对诊断证明书的意义在于确认这一申请要件是否成立,以及它是否属于依法取得、是否需要经过诊断争议鉴定程序。需要注意,“不再进行调查核实”针对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的调查核实环节,并不等同于对岗位记载差异作出终局判断。诊断争议的鉴定程序,第十九条仅指向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资料未包含该法的具体条文和期限,需要另行核对。
(来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政府网站转载文本: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再核劳动合同岗位记录:区分“约定岗位”与“实际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把“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列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因此合同中记载的岗位属于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实际从事的岗位还可用其他用工材料印证,例如岗位变更的书面文件、考勤与排班记录、工资构成中的岗位相关项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职业健康检查表上的工种或岗位栏、工作场所检测资料中对应的岗位信息。这些材料可以帮助说明职业接触史的实际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整理材料时,可以据此把由单位保存的考勤、岗位安排、劳保发放、职业健康检查等材料列为需要调取或要求单位提供的范围。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材料核对清单与差异处理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出现岗位差异时的用途 |
|---|---|---|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诊断结论、诊断所依据的职业接触史记载 | 先向出具机构核对记载来源;如形成诊断争议,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鉴定渠道处理 |
|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诊断争议的鉴定结论 | 属于依法取得的鉴定书时,工伤认定阶段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 劳动合同 | 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 作为约定岗位的书面依据,与实际履行材料并列比对 |
| 考勤、排班、工资、劳保发放、职业健康检查表 | 实际从事的岗位与接触情况 | 补充说明实际岗位,帮助解释与合同记载不一致的原因 |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伤害程度 | 材料不完整时,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的内容补正 |
建议按“诊断证明书—劳动合同—实际用工记录”的顺序把三条信息线对齐:先确认诊断证明书及其依据的接触史,再看合同约定岗位,最后用实际履行材料说明岗位的真实情况。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且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具体程序如何选择、需要哪些补充材料,可以结合现有材料与律师协商确定工作范围和计费方式。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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