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遇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证据准备可以围绕两条主线展开:一条用来划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另一条用来取得物业掌握的门禁、监控等材料,尽可能把具体侵权人锁定。这两条主线的法律依据都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该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同条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以及“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材料前先核对事发时间、楼栋方位与监控保存情况。
一、先分清坠落类型:抛掷物、坠落物,还是搁置物脱落
划定“可能加害人”范围之前,需要先判断涉案物件属于哪一类,因为这直接决定被告范围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一类是抛掷物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该条的适用顺序是:能够查明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转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路径,并且该路径附有一项例外:“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第二类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一类指向的是特定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实行过错推定,并不进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路径。
两类情形的被告主体、证明方向并不相同。外墙瓷砖、空调外机、阳台悬挂物、花盆架一类的脱落,与从窗口抛出的物品,在证据组织上应分开判断。具体归入哪一类,需要结合物件的来源、位置和现场情况核对,条文本身没有给出归类标准。
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如何划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给出的条件是三项:发生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相关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三项条件同时成立,才产生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结果。条文没有逐项规定“可能加害”的范围如何划定,实践中通常结合落点与楼体的方位对应关系、事发时间、物品特征等事实判断,最终认定属于法院的裁判事项。
从材料准备角度,可以围绕以下要素分组整理,目的是让范围的划定有事实支撑,而不是凭感觉列一栋楼的全部住户:
- 落点与楼体的对应关系:坠落物落地点、伤者位置与楼栋外立面、单元门、窗户或阳台的垂直对应情况,现场照片应能看出落点与楼体的相对位置。
- 楼层与朝向:事发楼栋的单元、楼层、房屋朝向、窗户或阳台是否可开启、是否临街,用于判断哪些房屋在物理上具备条件。
- 时间窗口:事发时间、报警时间、就诊时间,尽量精确到分钟,用于比对监控和证人陈述。
- 物品特征:物件种类、包装、标签、附着物、破损形态,某些特征可以指向特定用途或特定住户,例如装修材料、日用品包装。
- 客观环境:事发时的风力、天气情况,在主张属于“坠落”而非“抛掷”时具有核对价值。
- 使用人情况:房屋在事发期间是否有人居住、是否出租、是否空置。这类材料同时是使用人主张“自己不是侵权人”时可能使用的方向,条文只表述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承担补偿,具体证明方向需结合现场情况判断,不能预先套用。
需要提示的是,上述项目属于建议的整理方法,不是法定的必交材料清单,也不构成对范围认定的结论。它们的作用是让“哪几户在物理上可能”“哪几户明显不可能”这两个问题有据可查。
三、物业监控:条文支持什么,没有支持什么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要求是“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责任条件是“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条文没有逐项列明哪些措施属于“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监控是否覆盖、覆盖到什么位置、保存多久,需要结合楼栋实际情况判断;条文也没有直接规定业主个人调取监控的实体权利和具体程序,这一点在准备材料时应当明确区分。
可以按以下顺序推进,属于建议做法,供参考:
- 第一时间报警。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调取监控,是条文直接指向的路径。
- 同步向物业提交书面材料,写明事发时间、具体位置、请求保存的录像时段和点位,并保留申请副本或送达记录。录像通常按存储周期循环覆盖,具体周期需向物业核实,尽早提出可以降低灭失风险。
- 记录物业的回应过程。物业是否保存、是否提供、以何种理由拒绝,这些事实与“是否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这一条件相关,书面记录比口头沟通更便于日后核对。
- 进入诉讼程序后,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受理法院的规定为准,本次资料未涉及诉讼程序细节,需另行核对。
物业一侧可能掌握的材料不止监控录像,还包括门禁与出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外墙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记录、禁止高空抛物的告示张贴记录、此前同类投诉的处理记录。这些材料一方面可能帮助锁定具体侵权人,另一方面用于判断物业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两个用途应当分开表述,不宜混为一谈。
四、证据清单:按证明对象分组
| 组别 | 可准备的材料 | 主要核对什么 |
|---|---|---|
| 损害与就诊 |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记录、误工与护理相关凭证 | 损害后果的存在与程度,以及损失范围 |
| 现场与位置 | 落点照片视频、楼栋外立面照片、单元与楼层示意、现场测量或标注 | 落点与楼体的方位对应关系,可能涉及哪些房屋 |
| 时间线 | 事发时间记录、报警回执、就诊时间、证人陈述时间 | 时间窗口,用于比对监控与证人说法 |
| 涉案物件 | 物件原物或照片、包装标签、破损形态、保管记录 | 物件来源与特征,能否缩小使用人范围 |
| 监控与物业材料 | 报警记录、向物业提交的书面申请及回执、物业答复、录像或截图 | 能否锁定具体侵权人;物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 |
| 主体信息 | 房屋产权与使用情况、租赁情况、同楼使用人基本信息 | 确定可能的责任主体与追偿对象 |
| 其他 | 气象记录、此前同类投诉记录、证人联系方式 | 辅助判断抛掷还是坠落,以及管理情况 |
表格中的分组是编辑性建议,便于把同一事实的材料放在一起核对;不同组别之间可能存在交叉,例如监控截图既可以归入监控组,也可能同时用于确定时间线。
五、两处容易混淆的边界
第一处是“补偿”与“赔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使用的是“给予补偿”,并明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与查明侵权人后由其承担侵权责任,在表述和责任基础上并不相同,主张时不宜混用。
第二处是物业责任的条件性。条文设定的是“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否采取、是否必要,都需要以事实材料说明,不能仅因为事发在小区内就认定物业当然承担责任,也不能仅因为物业安装了监控就认定其已尽义务。
此外,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与计算标准,本次资料未涵盖,需要另行核对;本文所引规则为全国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作为事发地用于确定咨询与处理情境,当地公安机关调取监控的具体流程、物业管理的具体规范,需向相关单位核实后再行准备。
六、咨询前可以准备的内容
把事发时间、楼栋单元与楼层朝向、落点位置、涉案物件、报警与就诊记录、向物业提出申请的时间与答复情况整理成一页事实摘要,附上照片和书面材料副本,有助于在咨询中快速核对“可能加害人”范围和物业材料调取的可行性。委托事项的范围、是否需要出具书面申请、是否需要陪同报案,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按受理法院和鉴定机构的规定执行,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标准。
Tianjin 高空坠物案件中,哪些材料能够支撑范围划定、监控是否已经申请保存、物业答复是否留有书面记录,是后续判断的关键。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上述材料的核对与下一步处理方式进一步沟通。
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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