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名誉权维权咨询场景中,侵权内容保全与平台投诉可以并行推进:一边固定发布账号、发布时间、内容原文与传播数据,一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准备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请求。两项工作共用同一组材料,保全形成的页面记录可以作为投诉通知的事实基础,通知发送记录又可用于核对平台后续处理情况。涉及通知文本和材料顺序的梳理,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保全与投诉的衔接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则把“通知”设定为一项有内容要求的行为:权利人发出通知时,需要同时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因此,侵权内容保全与平台投诉不是两件互不相干的事。保全所得的页面、账号、时间、内容等信息,可以用于组成通知所要求的“初步证据”;真实身份信息则用于表明通知主体。两者在同一份通知中汇合,这是“同步”的实际含义。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使用的是“应当包括”,属于对通知内容的要求。通知缺少初步证据或真实身份信息时,平台能否受理、能否据此采取必要措施,需要结合具体平台规则进一步核对,不能从该条直接推导出通知一律无效或平台一概不予处理的结论。
二、保全侵权内容时建议固定的信息
从通知内容和后续核对两个用途看,保全时可以围绕同一侵权页面完整记录以下信息:
- 页面地址与平台名称,用于确定通知发送对象和侵权行为发生位置;
- 发布账号的名称、ID及主页链接,用于识别网络用户;
- 发布时间与内容原文,截图或录屏宜保留完整页面而非局部片段;
- 传播数据,如阅读量、转发量、评论内容与数量,用于说明影响范围;
- 自己发现该内容的日期与方式,便于说明通知的及时性。
以上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清单。这样做的用途在于:同一组记录既能作为通知所附的“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也能在后续争议中说明侵权内容的存在与传播情况。建议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页面,避免只保存经过裁剪的图片。
三、平台投诉通知应写明的内容与请求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的核心是两项: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在此基础上,建议在通知中写明希望平台采取的具体措施,即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附上前述保全记录。
平台收到通知后有法定动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有两层信息需要区分:一是平台应当及时转送通知,二是平台应当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条文规定的后果是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构成“未及时”、哪些属于“必要措施”,需结合通知内容、平台类型和具体时间线核对,不能仅凭发出通知就得出平台应当承担责任的结论。
如果侵权内容同时涉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人格尊严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该条的适用以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特定关系为前提,与网络平台通知规则分属不同规范,引用时需要先核对主体关系。
四、同步操作的建议顺序与错误通知风险
从材料准备的角度,建议按以下顺序推进,但这不是法定先后程序:
- 先完成页面固定,形成完整截图或录屏,记录页面地址、账号、时间、内容与传播数据;
- 整理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与保全记录放在同一份材料中;
- 起草通知,写明侵权内容、具体请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并附初步证据;
- 通过平台公示的投诉渠道发送通知,保留发送记录与平台回复;
- 平台未处理或处理不完整时,记录处理时间与结果,再核对是否需要进一步措施。
之所以建议先固定页面再发送通知,是因为通知需要附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页面内容可能被修改或删除,先行保全可以避免通知缺少对应材料。两项工作在同一天完成同样可行,关键在通知发出时能够附上可核对的初步证据。
同步操作中需要留意错误通知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同时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通知中描述的内容、指向的页面和请求采取措施的范围,建议与保全记录保持一致;对是否构成侵权存在疑问时,先核对事实和权利基础再发通知,避免因通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而产生新的争议。
五、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围绕本文问题,以下事项建议在咨询前整理清楚:侵权内容所在平台与页面地址;发布账号信息与发布时间;内容原文与传播数据;权利人的身份材料;此前是否已向平台投诉及平台回复;侵权内容是否涉及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上述材料用于核对通知要素是否齐备、平台处理是否有记录,以及后续是否需要采取其他措施。
天津是本次咨询的问题场景,本文所引规则为全国适用的民法典条文,未涉及天津地方性收费或特别程序;具体材料如何组织、通知文本如何表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核对。
如对侵权内容保全范围、通知文本或平台回复的后续处理有疑问,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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