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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名誉权维权律师线上咨询如何判断言论是否侵权?

线上咨询判断言论是否侵权,需要把言论原件、发布主体、指向对象、传播范围、已采取的平台通知和损害材料放在一起核对,再由律师结合民法典关于过错侵权和网络侵权的规定给出条件式判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线上咨询入口为4009003957。

线上咨询判断言论是否侵权,需要把言论原件、发布主体、指向对象、传播范围、已采取的平台通知和损害材料放在一起核对,再由律师结合民法典关于过错侵权和网络侵权的规定给出条件式判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线上咨询入口为4009003957。就本次可核对的法律依据看,核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的网络侵权责任,以及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关于平台通知与必要措施的规定。名誉权项下的具体认定条文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涉及具体案件时需另行核对。

一、判断言论侵权,先落到过错责任和网络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原文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把判断落点放在三项事实之上: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是否造成损害。线上咨询时,律师需要先看现有材料能否对应这三项,而不是仅凭一句言论难听就下结论。过错通常要从发布内容、发布方式、发布人与被指向人的关系、是否持续发布、是否在收到提醒后仍不删除等事实中寻找线索;侵害民事权益要核对言论指向的对象是否能够识别为咨询人;损害要核对言论传播后对工作、生活、社会评价产生的具体影响。推定过错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线上咨询中不能自行把举证责任倒置给发布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规定把网络言论的发布主体区分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咨询时需要核对发布账号是个人账号、经营者账号,还是平台自身发布或编辑推荐的内容;同一言论由不同主体发布,对应的核对材料和责任入口会不同。

二、线上咨询先核对五组事实

线上咨询的优势是可以先做材料初筛,局限是律师看不到原始载体和完整传播过程。建议按同一言论分组整理,便于说明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内容和传播情况。

材料组 具体内容 能核对什么
言论原件 原始链接、发布账号主页、发布时间、完整截图或录屏、是否已删除 核对言论内容、发布主体、发布持续时间和是否仍在传播
指向对象 言论中是否出现姓名、照片、职务、特定事件、工作单位等信息 核对言论能否被识别为指向咨询人
传播情况 阅读量、转发量、评论内容、搜索结果展示、是否被其他账号二次发布 核对传播范围和损害后果的事实基础
发布者信息 账号实名信息线索、与咨询人是否存在业务或私人纠纷、是否有持续发布记录 核对主体身份和过错线索
已采取措施 是否向平台发出通知、通知文本、发送时间、平台回复、删除或屏蔽结果 核对是否符合通知要求、平台是否及时处理

这些材料分组只是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线上咨询时可以先提供能够定位言论的链接和完整内容,再说明传播数据和已采取的措施。截图建议保留账号信息、发布时间和页面完整状态,单独裁剪的言论文字往往难以核对发布主体和传播语境。

三、已经通知平台的情形,重点核对通知和平台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规定适合用来核对“已经发过通知”的情形。需要看通知中是否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是否转送相关网络用户,是否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后果指向“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范围限于扩大部分,不能直接写成平台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通知内容不完整、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害的,通知人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线上咨询时不宜建议客户在缺乏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批量发送内容相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适用于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内容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核对对象包括平台是否收到过针对同一内容的通知、是否已经处理过类似内容、内容是否处于平台可明显感知的位置。线上咨询中可以询问平台反馈记录和删除前后的传播数据,用于判断是否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线索。具体是否达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结合完整材料判断。

四、损害材料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条规定把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限定为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线上咨询时,可以整理言论传播后出现的具体影响材料,例如他人询问、合作取消、工作安排变化、持续被搜索到、需要反复解释的记录等,用来说明损害程度。仅有“看到后很生气”的陈述,难以对应“严重精神损害”的条件。

损害材料建议与传播数据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核对:言论发布时间、传播量增长时间、咨询人发现时间、向平台通知时间、删除或屏蔽时间、工作生活受影响的时间。时间线可以帮助律师判断损害是否与特定言论存在事实关联,也可以帮助区分言论删除前和删除后的影响范围。

五、不同传播状态下的核对顺序

情形 先核对的事实 条文入口 咨询时可以问什么
言论仍在传播 原始链接、发布账号、阅读转发评论数据、是否已通知平台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现有通知内容是否完备、平台反馈如何、是否需要补充初步证据
言论已经删除 删除时间、删除前传播数据、由谁删除、删除后是否仍可搜索到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删除前的损害材料能否固定、发布者身份能否定位
发布者为实名账号 账号实名信息、与咨询人的关系、发布历史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过错线索和主体身份材料是否充分
发布者身份不明 账号主页、平台掌握的信息线索、现有材料能否定位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线上咨询可以先走哪些平台投诉准备、哪些身份信息需进一步核实
平台自身发布或编辑推荐 平台角色、内容位置、是否经过编辑推荐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平台是发布者还是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实

表格中的条文入口只用于说明核对方向,具体是否构成侵权仍需结合言论内容、指向对象、传播范围、过错和损害材料判断。不同传播状态对应不同的材料重点,同一组截图在不同状态下能证明的事实范围也不同。

六、线上咨询前的整理建议与费用边界

线上咨询前,建议把材料按“同一言论、同一账号、同一时间段”归组,每组写明言论链接、发布时间、发布账号、传播数据、已通知平台的情况和损害表现。这样做可以帮助律师快速核对言论是否指向咨询人、是否仍在传播、平台是否已经介入,也可以避免把不同账号、不同时间发布的内容混在一起,导致传播范围和损害程度难以对应。

线上咨询是否收费、拟议委托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建议在咨询时与律所书面确认。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需要分别核对;本次资料没有具体收费标准,不能给出金额或统一报价。涉及平台通知的,通知文本、发送记录和平台反馈可以一并整理,便于判断现有通知是否具备初步证据和身份信息。

判断言论是否侵权,线上阶段可以完成的是材料初筛和条文入口核对:现有材料能否对应过错、侵害民事权益和损害,发布主体是网络用户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内容是否完备,平台反馈处于什么阶段。名誉权项下的具体认定、言论真实性抗辩和公共利益衡量等规则,本次资料没有展开,需要结合完整材料另行核对。如需进一步梳理上述材料与委托范围,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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