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载明行政行为内容、同时记载送达日期的送达凭证(如送达回证、送达证明),再核对其上的签收记录与单独签收凭证上的签收日期。两份日期不一致时,建议把两份凭证并列比对,保留原件,不自行选定较早或较晚的日期作为起诉期限起算点。起诉期限的法定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核对重点是哪一个时间能够对应这一节点。
一、起诉期限的起算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条把起诉期限的起算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相连,没有直接把某一个签收日期规定为起算点。送达凭证的作用,是帮助还原受送达人何时知悉行政行为内容。送达日期与签收日期不一致时,需要结合送达方式、签收主体、文书名称等事实综合核对,不宜仅凭其中一份凭证上的日期确定期限。
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这一条适用于有耽误起诉期限事实的情形,是否构成该条所指原因,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另行核对。
二、两份凭证各自能核对什么
| 凭证类型 | 通常记载的信息 | 建议核对用途 |
|---|---|---|
| 送达回证、送达证明 | 文书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送达日期、送达方式、送达人 | 核对被送达的是哪一份行政行为文书,以及行政机关记载的送达时间 |
| 签收凭证、邮寄签收记录、电子送达记录 | 签收人、签收时间、签收方式 | 印证实际接收文书的主体和时间,与送达回证上的日期相互对照 |
建议先看送达回证或送达证明,因为它通常同时指向“送的是哪份文书”和“何时送达”;再看签收凭证,确认签收人是否属于同一受送达主体、签收时间与送达日期差在哪个环节。两份凭证记载的文书名称、文号、受送达人一致的,日期差异才便于放在同一事项下比较。
三、日期不一致时的整理方法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后续咨询时说明情况:
- 将送达回证、签收凭证、邮寄查询记录等按时间顺序排列,标注每份凭证形成的环节。
- 核对两份凭证指向的是否为同一份行政行为文书、同一受送达主体;文书名称或受送达人不一致的,先分清各自对应的事项。
- 记录送达日期与签收日期的具体差异,注明签收人身份、送达方式及凭证来源。
- 保留原件或原始电子记录,避免仅保留截图或转述。
- 如主张存在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另行整理能够说明原因及障碍消除时间的材料。
上述整理属于咨询准备中的建议方法,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代替对具体送达事实的认定。日期差异本身不直接决定起诉期限是否已过;能否起诉、是否超过期限,仍需结合行政行为文书内容、送达方式和在案材料判断。就乌海地区的行政诉讼咨询而言,可先按上述方法把送达凭证与文书整理成时间线,再就是否在起诉期限内、是否需要主张扣除耽误时间等事项向律师说明。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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