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安庆征收补偿律师咨询:若停业损失计算期间与租赁合同期限不重合,应先核对哪组经营材料?

遇到停业损失计算期间与租赁合同期限不重合,建议先核对能把“实际经营起止时间”与“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对应起来的那组经营材料。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与计算依据由法律确定,而损失期间的长短取决于实际经营和实际停业的证据;在租赁合同期限与征收、停业时点不一致时,这组材料是判断补偿期间的基础。至于律师服务费、评估费等费用事项,…

遇到停业损失计算期间与租赁合同期限不重合,建议先核对能把“实际经营起止时间”与“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对应起来的那组经营材料。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与计算依据由法律确定,而损失期间的长短取决于实际经营和实际停业的证据;在租赁合同期限与征收、停业时点不一致时,这组材料是判断补偿期间的基础。至于律师服务费、评估费等费用事项,与材料核对分开处理。

一、先核对的材料组:证明实际经营起止与主体同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该条把“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并列为确定因素,因此建议先整理下列材料,并放在同一张时间轴上比对:

材料 可以核对的内容 与“期间不重合”的关系
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备案信息 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成立与变更时间 判断经营主体是否与承租人一致、经营场所是否即被征收房屋
租赁合同及续租、变更协议 合同起止、租金支付周期 提供期间参照,合同期限本身不当然等于停业损失期间
场地使用证明、交接单、钥匙或水电过户记录 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起止 填补合同签订日与实际进场日之间的差额
纳税申报记录、社保缴纳记录 经营是否连续、有无中断 显示合同期外是否仍在经营
水电费、物业费票据,银行流水、订单或账册 经营的持续性与规模 印证停业前后的经营状态

这些材料用于还原“何时开始经营、何时实际停业”,属于建议性的整理方法,其用途是让征收部门或评估机构看清期间差异的来源。

二、再核对效益与停业时点

第二十三条同时要求参考“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建议把完税凭证、财务报表、主要客户合同与结算记录按年度归集,与前述期间材料对应;同时收集停业时点的书面痕迹,如征收部门送达的搬迁通知、停业通知、设备搬迁与货物清点记录。此类材料与期间材料交叉比对,可以说明合同到期后经营是否延续、停业是否由征收引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十四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这为期间与效益存在争议时提供了协商和评估两条路径,材料准备也应围绕这两条路径展开。

三、处理前提与咨询准备

需要说明的是,第二十三条将具体办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次资料未包含安徽省的实施细则,安庆当地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计算口径、期间认定规则需另行核对省级和市级的现行规定,不宜先按合同剩余期限或统一月数推算。

准备咨询时,可以按“主体与场所—经营起止—效益与停业时点”三组分别编号,标注每份材料的原件来源和形成时间,列出合同期限、实际经营期间、停业时点三者的差异点。涉及委托时,材料梳理是否纳入律师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确认;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列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安庆征收补偿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