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未成年人侵权维权选律师,监护人责任和学校责任如何区分?

在北京处理未成年人侵权维权,选择律师时先看其能否把“学校责任”和“监护人责任”拆成两条不同的判断线:学校责任围绕教育、管理职责是否尽到展开,适用条件先看受伤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行为能力,再看伤害来自学校自身管理还是学校以外的第三人;监护人一方,本次可核对的法律文本主要能确认其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在学生欺凌认定处理中被告知、参与处理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角色。至于监护人因被监护人致害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归责条文,本次资料未收录原文,本文不对其归责原则和赔偿顺序下具体结论,建议在咨询时请律师结合该条文另行核对。准备咨询时,可以把未成年人的年龄材料、监护关系材料、医疗记录、学校处理记录和事发经过按同一事件整理;如需就责任主体拆分和材料准备做初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一、学校责任有明确的条文入口:先分年龄,再分伤害来源

学校责任在本次资料中有可以直接核对的法律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三条给出的判断入口并不相同。第一层是年龄与行为能力。按本次资料所引《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应到学校责任,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学校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不承担侵权责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适用第一千二百条,判断重点是学校是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两条的条文表述不同,准备材料时核对年龄,直接关系到应当先对照哪一条。

第二层是伤害来源。伤害来自学校以外的第三人时,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里要核对的是“学校以外的第三人”这一主体条件,以及学校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学生之间发生欺凌或伤害时,学校责任仍要回到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或第一千二百条,看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实施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一方的责任依据,本次资料没有收录相应条文,需要另行核对,不能从学校责任条文直接推导。

二、校园欺凌处理记录能核对什么:程序材料与责任判断相关,但不等同于赔偿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第十九条要求学校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第二十一条列举了教职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包括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以及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

这些条文可以作为核对学校是否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材料来源:学校有没有建立并运行欺凌防控制度,有没有在事发后立即制止,有没有通知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参与认定和处理,有没有对严重欺凌行为报告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有没有组织认定、帮扶和后续管教。需要区分的是,学校在程序上存在记录缺失或处理不到位,与学校在民事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并不是同一个问题。民事责任的判断仍要回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或第一千二百条,结合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失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来核对。程序材料能帮助还原事实,不能直接替代责任判断,也不能仅凭某一项记录缺失就得出赔偿比例结论。

三、选择律师时的核对顺序与费用边界

在北京准备这类咨询,可以按“先主体、再行为、后材料”的顺序整理,便于与律师沟通时说明问题。以下核对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也不构成委托前提。

核对维度 需要弄清的事实 对应条文入口 材料用途
年龄与行为能力 受伤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还是八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应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或第一千二百条 确定先对照哪一条学校责任规则
伤害来源 学校设施、教学活动、教职工行为,还是其他学生行为,或学校以外第三人 学校自身管理情形对照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学校以外第三人对照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区分学校责任与第三人责任,核对是否存在补充责任
学校处理过程 是否制止、是否通知监护人参与认定处理、是否报告、是否组织认定和帮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核对学校是否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还原事实经过
监护关系与代理 谁是被侵权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谁代表其参与处理 《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关于法定代理人代理的规定 核对参与协商、接收通知和提出主张的主体身份

与律师沟通时,可以请对方先说明其准备如何区分上述主体和条件,再谈服务范围。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按受理法院通知缴纳,鉴定评估等费用按鉴定机构或评估机构通知缴纳,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具体金额标准,本文不作报价,也不把某一项费用写成固定收费项目。需要核对的是委托合同中的服务事项、计费方式、付款节点和费用承担范围,而不是仅凭口头报价作判断。

选择律师时还可以核对三点:第一,是否先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伤害来源,再谈学校责任;第二,是否把学校处理记录与民事赔偿责任分开说明,不把“学校是否瞒报”直接等同于“学校应赔多少”;第三,是否明确提示监护人责任、第三人责任中本次资料未覆盖的条文需要另行核对。以上是可以用于咨询准备和材料整理的观察点,不构成对任何律师或律所的评价标准,也不涉及排名、胜诉率或办案结果。

四、需要另行核对的边界

本次资料能够完整核对的是学校责任的三条规则、学生欺凌防控和学校保护的程序要求,以及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与法定代理的基础条文。监护人因被监护人致害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条文、监护人责任与学校责任并存时的赔偿顺序、其他未成年人致害时其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次资料没有收录原文,本文不展开具体结论。涉及这些问题时,建议在咨询中请律师结合相应条文原文和具体事实核对后再作判断。

如果现有材料在年龄、伤害来源或学校处理记录上还有缺口,可以围绕这些缺口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咨询前把同一事件的时间、主体、材料来源和数额分别列清,有助于把“学校责任”和“监护人责任”放在各自的条件下来谈。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未成年人侵权维权如何选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