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的律师委托流程中,鉴定申请与委托材料之间是相互支撑的关系:委托材料用来固定“鉴什么”,鉴定申请用来明确“就哪些诊疗行为、哪些损害后果、哪些争议点请鉴定机构判断”。因此衔接的关键是先把病历等客观材料收集齐全并逐项核对,再据此确定鉴定事项与申请范围,最后由委托人与律所书面确认哪些工作纳入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可就材料清单与委托范围的对接做前期沟通。本次资料未涉及鉴定机构的选取规则、申请期限、鉴定材料质证等程序细则,这部分需另行核对。
一、衔接的起点:先固定病历资料
委托材料的第一顺位是病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给委托流程提供了两个可直接落地的动作:其一,病历资料的范围在条文中是列举式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均在其中,“等病历资料”表明列举并未封闭,实际范围以医疗机构按规定填写保管的病历为准;其二,患者要求查阅、复制上述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这是面向医疗机构的行为要求。委托材料清单据此展开,先围绕上述类别逐项清点,再补充知情同意文书、影像资料等与争议点相关的材料。
在鉴定申请一侧,鉴定要判断的对象必须是真实、完整、可对应的诊疗记录。材料与申请对不上,常见情形是申请写“手术操作是否存在过错”,而委托材料中缺少手术及麻醉记录;或申请写“是否履行说明义务”,而材料中没有对应的知情同意文书。建议在提交鉴定申请前,把拟申请事项与材料逐条对应一遍,看每一项鉴定问题背后是否有相应记录支撑。这是材料整理方法,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患者为未成年人的,查阅复制病历、签署委托文件通常由其法定代理人办理,代理人与患者的关系材料需另行核对;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可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赔偿权利人”的界定,即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二、鉴定申请的问题指向:围绕过错与因果
医疗纠纷鉴定申请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确立的是过错责任,因此鉴定申请的问题设计要落在“过错”这一要件上。
过错的具体判断标准有两条直接依据。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条对应两类不同的鉴定问题:一类指向说明义务的履行,包括是否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是否取得明确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时是否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另一类指向诊疗义务的履行,判断基准是“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不是以事后结果倒推。委托材料也因此分成两组:知情同意类文书对应第一类问题,病程记录、医嘱、检验与检查报告、会诊与转诊记录等对应第二类问题。两组材料在整理时可以分开标注,便于在鉴定申请中分别对应。
三、材料缺失时的法律位置
病历材料是否完整,不只影响鉴定能否顺利进行,也直接影响举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这三项是并列的推定过错情形,各自的适用条件不同:第一项指向诊疗规范本身被违反;第二项指向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第三项指向病历资料被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条文用的是“推定……有过错”,属于可以依法反驳的推定,并不直接等同于最终的责任结论,责任成立仍需结合损害后果等要件判断。
在衔接层面,这一条提示了两件事:一是委托人向医疗机构提出查阅、复制要求时,建议保留提出时间、方式与回复情况的记录,以便日后说明材料是否被拒绝提供;二是交付给鉴定机构的材料,应能说明来源与取得过程,避免出现材料版本不一而无法解释的情况。这些是材料管理的建议,不构成新的法定义务。
四、核对顺序与材料用途
围绕同一争议点,委托材料可以按“能核对什么事实”分组整理,而不是简单按时间堆放。下表给出一种整理思路:
| 材料类别 | 可核对的争议事实 | 依据方向 |
|---|---|---|
| 住院志、医嘱单、护理记录 | 诊疗过程的时间线、医嘱执行情况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
| 手术及麻醉记录 | 手术操作过程、术式与记录是否对应 | 同上 |
| 检验报告、病理资料 | 检查结果与后续处置的对应关系 | 同上 |
| 知情同意文书 | 是否具体说明风险与替代方案、是否取得明确同意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
| 会诊、转诊、抢救记录 | 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
整理的顺序建议是:先确认材料是否属于病历资料范围并完成查阅复制,再按上表分组标注页码与对应争议点,然后据此拟定鉴定申请的问题清单,最后与律所确认申请事项与委托工作范围。这样做的用途是让鉴定问题与材料一一对应,减少申请事项空泛或材料与问题脱节的情况。
费用方面需要分开看: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依委托合同约定的事项,具体项目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收取,按其规定与告知执行;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相关规定收取。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地区上述各项的具体标准,不宜以统一数额表述,需在确定承办事项后分别向律所与鉴定机构核对。
五、委托时需要一并确认的事项
委托流程中,除材料与鉴定申请外,还有几项内容建议在书面委托文件中写清:委托事项是否包含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协助、是否包含鉴定申请书的起草与提交、是否包含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与异议处理;每一项的工作方式与计费口径;材料原件的保管与返还方式。这些属于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的约定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资料能够支撑的是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依据、过错判断的两条标准、三项推定过错情形以及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对于天津地区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受理条件、材料提交格式、鉴定机构名册与收费标准,资料未涉及,需向当地鉴定机构与主管部门另行核实。在材料尚未清点完毕、鉴定事项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可先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9003957),就现有材料的分类、鉴定问题的初步梳理以及拟委托事项的范围做沟通,再决定后续步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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