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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肖像权侵权维权律师咨询:使用场景与索赔要点

在北京就肖像权侵权进行维权咨询,核心是先判断被使用的形象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未经同意的制作、使用或公开,以及是否落入法律列明的合理使用情形;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停止侵害、删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支撑。

在北京就肖像权侵权进行维权咨询,核心是先判断被使用的形象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未经同意的制作、使用或公开,以及是否落入法律列明的合理使用情形;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停止侵害、删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支撑。准备咨询时,可以把侵权页面截图、发布时间与链接、是否曾作出许可的材料、使用场景和传播范围整理成时间线。需要沟通材料清单与委托范围,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确认“肖像”与权利主体

肖像权的保护对象有明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咨询时首先要核对两点:一是画面、影像或造型能否指向特定自然人,即“可识别性”;二是主张权利的人是否为该自然人本人。死者肖像受到侵害时,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主体不同,可提交的身份与亲属关系材料也不同。

二、使用场景的区分,决定抗辩空间

1. 商业使用与一般网络使用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条包含三个核对方向:行为人是否未经同意;行为方式是否属于制作、使用、公开;使用人是否为肖像作品权利人。广告宣传、产品包装、门店海报、公众号推文、短视频封面等场景,都需要重点核对是否取得同意以及同意的范围。摄影师、摄像师即使持有作品,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仍要受第三款约束。

2.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公共环境

第一千零二十条列明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使用情形:“(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其他行为。”

这些例外各有条件。“新闻报道”要求“不可避免”,“国家机关履职”要求“必要范围”,“公共环境”同样要求“不可避免”。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还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咨询中需要把报道目的、拍摄地点、肖像是否为主体内容、是否作商业利用等事实分开说明。

3. 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使用范围

取得同意并不等于可以无限使用。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许可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期限有明确约定时,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解除,同样需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因解除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核对合同时,建议把授权用途、发布平台、使用期限、是否可转授权和报酬分别列明。

三、索赔要点:请求项目与认定因素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条明确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影响,需结合具体请求另行核对,不宜把该规定扩大到赔偿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有单独条件。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主张该项赔偿,需要围绕“严重精神损害”准备事实材料,例如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和传播范围、是否伴随侮辱性使用、对生活与工作的实际影响等。资料未提供具体赔偿计算标准,咨询阶段不宜预设固定数额。

责任认定还需结合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这张“因素清单”可以直接转化为证据清单:行为目的对应商业宣传还是新闻报道;影响范围对应浏览量、转发量、投放渠道;过错程度对应是否收到通知后仍继续使用;后果对应肖像被丑化、伪造或造成现实困扰的情况。

四、咨询前的材料整理与费用边界

材料类别 可以核对的事项
权利主体材料 权利人身份信息;死者肖像场景下的亲属关系与顺位
肖像载体 原图、原视频、拍摄时间;能否识别为特定自然人
侵权事实材料 页面截图、链接、发布时间、账号主体、播放或转发数据
同意与许可材料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沟通记录、授权用途、期限和报酬
使用场景材料 商业广告、新闻报道、公共环境、国家机关履职等背景
交涉与投诉记录 是否发出删除通知、平台处理结果、对方回复
损害后果材料 如主张严重精神损害,可整理与后果有关的材料
费用票据 委托合同、诉讼费通知、公证或鉴定费用票据

整理顺序可以按“主体—肖像—使用行为—许可—后果—交涉”排列,目的是让同一事实的时间、主体和内容相互对应。不同平台的发布时间、转载时间可以不同,建议分别记录,不预设矛盾。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协商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以法院通知为准;公证、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和票据核对。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咨询时宜要求书面列明服务项目与费用边界。

另外,自然人的声音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两类情形在咨询时需要单独核对可识别性和混淆可能性。

如对使用场景定性、材料取舍或委托范围仍有疑问,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九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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