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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侵权责任纠纷诉讼律师咨询:起诉材料与举证策略

天津侵权责任纠纷诉讼中,起诉材料与举证策略要解决的问题是:原告在起诉和举证阶段,围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和损害范围,向受理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在什么期限内提交、遇到客观取证困难如何处理。

天津侵权责任纠纷诉讼中,起诉材料与举证策略要解决的问题是:原告在起诉和举证阶段,围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和损害范围,向受理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在什么期限内提交、遇到客观取证困难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起诉材料可以按主体、事实、损害、程序四组整理;举证策略可以先确定待证事实,再按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提交,确有困难及时申请延期。天津当地法院的材料格式、窗口要求和费用标准,以受理法院通知和公示为准。就材料梳理和举证思路需要咨询的,可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一、起诉材料先确定“谁告谁”,再整理事实与损失

起诉材料的第一组是主体材料。原告方面,需要核对原告与被侵权人的关系:原告本人是被侵权人时,准备身份材料;被侵权人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在侵权人未支付该费用的范围内,有权请求赔偿。被告方面,需要核对直接行为人是谁、是否存在用人单位责任或监护人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主体材料的作用,是让法院核对原告是否适格、被告是否列明、责任主体是否有法律依据。

第二组是事实材料。建议按时间线整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行为方式、损害后果和事后处理。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报警记录、证人联系方式、沟通记录等,可以用于核对加害行为、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关联。事实材料围绕待证事实组织,具体哪些材料能作为证据、证明力如何,需要结合案由和庭审质证情况判断。

第三组是损害材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整理时可以把票据、病历、费用清单、误工证明、护理证明等按项目归类,并核对费用与治疗康复的关联、误工时间与收入减少的对应关系。涉及伤残、护理期、误工期等专门问题时,是否需要鉴定、何时申请,建议向受理法院核对程序要求。

第四组是程序材料。起诉状、证据清单、送达地址材料等格式,建议以受理法院诉讼服务指引为准。提交证据材料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提交后核对收据内容并留存,便于后续核对证据提交情况。

二、举证策略按要件分组,按期限提交,按条件申请调查收集

举证策略的第一步是确定待证事实。侵权责任纠纷的案由不同,待证事实会有差异。一般可以从加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行为人的过错,以及责任主体关系几个方面分组;存在受害人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等情形时,再把相应事实单独列出。分组的作用是让证据清单与主张对应,减少与待证事实无关的材料。

第二步是核对举证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收到举证通知书后,建议记录法院确定的期限、提交方式和份数要求;确有困难的,在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已经逾期的,及时向法院说明原因。逾期提交的后果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材料准备阶段不宜自行假定一定采纳或一定不采纳。

第三步是处理客观取证困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对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持有、当事人无法自行调取的监控、登记资料、用工资料等,可以向受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证据名称、持有单位、与待证事实的关联以及不能自行收集的原因,由法院依法审查决定。申请能否获准、调取范围如何,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和法院要求核对。

第四步是准备庭审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建议提前准备证据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按证据清单顺序整理,并准备对对方证据发表意见。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材料,可以提前向法院说明保密需要。

三、不同责任主体和抗辩事由,材料重点不同

同一个损害事实,被告不同、抗辩不同,举证重点也会变化。下面按常见情形列出材料核对方向,具体案件仍需结合案由和证据情况判断。

情形 条文依据 建议核对的重点
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工关系、工作时间地点、行为与工作任务的关联;涉及劳务派遣的,核对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分工和过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监护人履职情况、行为人本人财产状况
被侵权人死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近亲属关系、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支付凭证、侵权人是否已经支付
受害人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是否有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对应关系
受害人故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否因受害人故意造成
第三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以及第三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以受害人过错为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里的条件落在“同一损害”和“发生或者扩大”上,准备材料时可以把损害发生阶段和扩大阶段的实事分开核对。受害人故意情形下,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三人造成损害情形下,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条文分别对应不同的抗辩方向,材料准备时按各自条件核对,避免把不同情形混在一起。

涉及用人单位责任时,需要核对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以及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条件。涉及监护人责任时,需要核对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以及行为人本人是否有财产。涉及被侵权人死亡时,需要核对近亲属范围、费用支付主体和侵权人是否已经支付相关费用。上述事项都影响被告选择和请求范围,建议在起诉前逐项核对。

四、天津咨询前的准备清单与费用边界

到天津的受理法院办理立案或准备举证时,可以先整理以下信息,便于与律师沟通,也便于核对法院通知。以下内容是建议整理项,不是法定必备清单,具体提交材料以受理法院要求为准。

  1. 事件时间线:时间、地点、参与人、行为方式、损害后果、事后处理。
  2. 主体关系:原告与被侵权人关系;被告是个人、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还是监护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委托监护等关系。
  3. 已有证据:现场照片、监控、报警记录、证人联系方式、病历、票据、费用清单、误工证明、护理证明、沟通记录等,注明原件持有人和取得方式。
  4. 损失项目: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项目逐项对应票据和证明,区分已经发生和后续可能发生的费用。
  5. 法院文书: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费通知等,记录期限和要求。
  6. 待核实问题:是否需要鉴定、是否需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是否存在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行为。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建议与律所通过书面委托合同约定,明确是否包含调查取证、鉴定申请、出庭等事项;具体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诉讼费向受理法院缴纳,鉴定费向鉴定机构缴纳,具体标准以法院通知和鉴定机构告知为准;本文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的具体收费金额,不宜按推测数字准备预算。

如果损害仍在持续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建议优先报警、就医或联系相应公共服务渠道,再留存与损害有关的材料。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公共渠道的使用。

天津侵权责任纠纷诉讼的起诉材料和举证策略,最终要落到具体案由、责任主体、证据持有情况和受理法院的程序通知上。准备好事件时间线、主体关系材料、损害凭证和法院文书后,可以就待证事实如何分组、举证期限如何安排、是否需要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等问题,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一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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