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宜昌政府信息公开咨询中,遇到同一申请补正前后两份答复目录不一致,应把申请人、被申请机关、原申请、补正通知、补正材料和两次答复放在同一时间轴上,按“申请条目—答复类别—理由—提供方式”逐项对照;先确认补正是否改变申请范围,再判断后次目录是否仍对应同一信息。仅凭目录不一致,不能直接得出答复违法或无效的结论,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七类答复情形核对。
先区分目录性质,再建立对照表
这里要区分两种“目录”:如果是行政机关对本次申请逐项列出的答复清单,现行资料没有直接规定其固定格式;如果是《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则该条规定:“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两者不能混用。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照时可使用下表:
| 对照维度 | 核对内容 | 差异提示 |
|---|---|---|
| 申请同一性 | 原申请、补正通知、补正材料中的事项编号和文字表述 | 补正可能只是澄清,也可能增减、限缩或扩张请求;先按补正后的范围对照 |
| 条目匹配 | 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索引 | 不要只按序号匹配;序号或名称变化时,先确认是否指向同一信息 |
| 答复类别 | 是否分别对应第三十六条七类情形 | 同一信息前后类别变化的,重点看变化理由 |
| 理由与指向 | 不予公开是否说明理由;不存在是否经检索;不属于本机关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能够确定时告知负责机关名称、联系方式;重复处理是否对应前次答复 | 缺少对应说明的,列为待核实事项 |
| 提供方式 | 已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可以公开的提供信息或告知方式、途径和时间 | 看提供方式是否与答复类别一致 |
逐项核对与咨询准备
建议制作一张“同一信息对照表”,每行只放一个信息条目,列出原申请表述、补正后表述、前次答复、后次答复、依据和提供方式。这样可以看出差异属于条目增减、类别变化、理由变化还是提供方式变化。
重点核对四类差异:原申请未变而后次目录减少或增加条目;同一信息从“可以公开”改为“不存在”;从“可以公开”改为“不属于本机关”;后次以“重复申请”处理。对第一类,先看补正是否改变申请范围;对第二类,看是否经检索;对第三类,看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能够确定时告知负责机关名称、联系方式;对第四类,看是否对应同一信息及前次答复。
在宜昌咨询时,可以携带原申请、补正通知、补正材料、两次答复及目录、邮寄签收或网页提交记录。这些材料用于核对申请范围、答复类别和送达时间。现有资料没有提供宜昌地方特别的补正流程或答复目录格式要求,地方公开指南和受理要求可向当地机关另行核对。
目录不一致本身只是核对线索。对照的落脚点,是看补正后的每一项是否仍对应同一申请事项,以及行政机关是否按第三十六条选择了相应答复方式并说明必要理由。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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