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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2026年北京试用期纠纷案例分析:录用条件、考核辞退与赔偿边界

北京地区的试用期纠纷,争点通常集中在三件事能否相互印证: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前有没有把录用条件讲清楚并留下可核对的依据;解除决定是否发生在试用期之内、有没有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工资、违约金与解除后果的边界有没有越过法律划定的范围。

北京地区的试用期纠纷,争点通常集中在三件事能否相互印证: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前有没有把录用条件讲清楚并留下可核对的依据;解除决定是否发生在试用期之内、有没有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工资、违约金与解除后果的边界有没有越过法律划定的范围。按照现行全国规则,试用期解除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限制,用人单位需要落在该条指向的法定情形上,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工资受第二十条约束;除服务期与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北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仲裁受理口径以及违法解除的具体赔偿计算,本次资料未涵盖,需要另行核对。准备梳理这类纠纷的材料时,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把劳动合同、考核记录和解除通知按时间顺序归一次类。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的“2026年”指年度咨询与材料准备的语境,并不表示试用期规则在该年度发生了新的修改。以下引用的《劳动合同法》条文,版本为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的修正文本。

一、先核对试用期条款本身能否站得住

试用期争议往往从期限开始分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段条文对应四组需要分别核对的事实:合同期限落在哪一档、约定的试用期长度是否超出该档上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是否出现第二次试用期约定;合同类型是否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书面文件中是否只写了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情形下,条文给出的后果是该期限直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不成立,后续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基础也随之改变。

书面合同的有无同样需要核对。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七条则把试用期列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外可以约定的事项。把这三条放在一起看,试用期是约定事项,其效力依附于劳动合同,起算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点相关。整理材料时,可以把劳动合同、入职登记、社保缴纳起始月份并排比对,看用工之日、合同签订日、试用期起止日是否指向同一段期间。

二、“录用条件”在纠纷中承担什么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关键词是“被证明”,指向的是用人单位一方的证明动作,而不是单纯的结果评价。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一条包含两层内容:解除必须落在该条指向的法定情形之内;解除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两条合起来看,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需要两个动作同时具备:一是拿出可与条件对照的证明;二是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由此,录用条件是否在用工之前形成、是否具体到可以对照的程度,就成为纠纷中的核心材料问题。法条本身没有规定录用条件必须采用某种固定形式,从完成“被证明”和“说明理由”的角度看,招聘启事、录用通知书、岗位说明书、试用期考核表中写明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指标、完成时限、所需资质、基本纪律要求,比笼统的“工作能力不足”“态度不好”更便于对照。这类整理属于材料准备层面的建议,用途是让事实与条件之间形成可核对的对应关系。

一个常见的混淆是把“考核不合格”直接等同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考核分数是过程性结论,录用条件是事先设定的标准,两者之间需要用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时间与条件的对应关系连接起来。另一个常见情形是试用期已经届满、劳动者已转正之后才作出解除决定,此时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的时间前提已不再具备,处理路径随之不同。还有用人单位以“延长试用期”代替结论,此时需要核对延长后的期限是否仍在第十九条的分档上限之内,以及是否构成第二次约定试用期。

三、考核辞退需要核对的时间、理由与依据

时间上,第二十一条把解除限定在试用期内,解除通知的落款日期、送达日期与试用期截止日的关系需要逐一比对。理由上,该条明确要求说明理由,说明的内容应当与援引的法定情形对应。实践中可以留存说明理由的书面记录或送达凭证,用途是固定“已经说明”这一事实,这属于证据整理建议,不是法条新增的义务。

依据上,第二十一条指向的是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本次资料未提供这两条的条文原文,其具体情形、适用条件与程序要求需要另行核对,本文不展开。同样,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经过何种程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作为处理依据,本次资料也未涵盖相应条文,需另行核对后再作判断。

四、工资、违约金与赔偿的边界

试用期工资有明确下限。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核对时涉及三个数值: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条文要求同时满足前两项中的较高者与最后一项。北京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数额,本次资料未提供,需要另行核对官方发布口径。

违约金方面,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试用期内以“考核不达标”“提前离职”“培训成本”等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条款,需要先落到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的范围内才有依据。

第二十二条针对的是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形,条文明确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针对保密事项与竞业限制,允许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把竞业限制人员限定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把解除或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限定为不超过二年。核对违约金条款时,需要看清它挂在哪一种情形上,费用金额、服务期长度、分摊方式能否与条文要求对应。

解除后果的赔偿计算,包括违法解除情形下的赔偿标准,本次资料未包含相应条文,本文不给出具体数额结论,需另行核对后判断。若涉及委托,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如何计费,不宜套用统一标准;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需分别核对。

五、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可以核对的事项
劳动合同及续订文本 合同期限档次、试用期长度与次数、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合同期限内、是否仅约定试用期
招聘启事、录用通知书、岗位说明书 录用条件是否在用工前形成、表述是否具体到可对照
试用期考核表、沟通记录 考核标准与录用条件的对应关系、考核时间、结果是否告知劳动者
解除通知及送达凭证 解除日期是否在试用期内、援引的法定情形、是否说明理由
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 试用期工资是否达到第二十条的两项下限、用工之日与参保起始时间的对应
培训协议、服务期协议、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 违约金约定挂靠的情形、费用金额、服务期与分摊方式、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与期限

清单中的每一项对应一个具体争点,比对时建议围绕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展开,比如把同一份考核表的形成时间与解除通知的日期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把工资条上的实发数额与合同约定工资、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分列对照。

结语

处理北京地区的试用期纠纷,顺序上可以先核试用期条款是否成立、期限是否合规,再核录用条件是否事先存在并可对照,最后核解除的时间、理由与工资、违约金边界。本次资料未覆盖的部分,包括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条文内容、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北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违法解除的赔偿计算,都需要在取得对应官方文本后再作判断。手上已有合同、考核记录或解除通知的,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材料归类和下一步核对方向作进一步沟通。

本文引用的规范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文本,政府网站转载文本:https://www.huaihua.gov.cn/rsj/c116049/201907/292dabb26d754dc9a79beb906b7ec939.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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