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打官司、准备委托律师咨询时,如果付款人与委托人不是同一人,需要把四件事分开核对:委托关系由谁建立、授权委托书由谁签署、代理权限写到什么程度、费用与报酬各由谁承担。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关系的主体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付款人代为支付款项时,其身份与委托人身份在合同中处于不同位置,建议在书面材料中分别对应清楚。
一、先核对委托人是谁、授权由谁签署
第九百一十九条明确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约定。付款人代付时,建议单独核对付款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安排(例如代付、借款或其他约定),并保留相应书面说明,使付款凭证与委托合同、授权文件能够对应到同一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授权委托书需具备代理人、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四项要素,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咨询前建议核对:授权委托书上被代理人一栏填写的是谁,签名或盖章的人与之一致;付款人是否也出现在授权文件中。付款人出现在付款凭证上与出现在授权委托书上,对应的法律位置不同,可以分别记录、分别留存。
二、授权范围: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的写法
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授权可以按事项逐项列明,也可以概括授予。第九百二十九条后段规定:“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建议咨询前列出拟议委托的具体事项,例如所涉审级或程序阶段、是否包含和解与调解、是否包含代收款项等,与律所协商哪些纳入服务范围、在授权委托书中如何表述;期限一栏写明起止时间或对应的程序阶段,便于与授权事项相互对应。这类整理属于咨询前的准备方法,具体写法以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费用与报酬:两项内容分开约定
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与“受托人报酬”是两项可以分别约定的内容。咨询前建议核对书面约定中是否分别写明:报酬的数额或计算方式、由谁支付;办案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何垫付、如何结算;付款人与委托人不一致时,款项由谁支付、收据或发票开给谁。这些均属于可与律所协商确定的服务范围与计费事项,具体项目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并对解除造成损失的赔偿作了区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付款人与委托人分离时,建议在书面材料中一并明确解除委托后的费用结算方式,以便与上述规定对应。
咨询前的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看什么 | 用途 |
|---|---|---|
| 委托合同当事人 | 合同首部的委托人、受托人 | 确认与谁建立委托关系 |
| 授权委托书 | 代理人、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 对应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要素 |
| 付款凭证 | 付款人、金额、用途备注 | 使款项与合同、授权文件对应到同一事项 |
| 付款人与委托人关系 | 代付、借款等书面说明 | 说明款项归属与结算依据 |
| 费用与报酬条款 | 报酬计算方式、必要费用垫付与结算 | 区分两项内容,明确各自支付主体 |
以上核对不改变委托关系本身的成立条件,只是把付款、授权、费用三条线索在同一事项上对齐,便于咨询时向律师完整说明事实。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一条、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九百三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