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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再审申请夹带原审未提交证据时,北京再审申诉律师委托流程先核哪项材料?

在北京再审申诉的委托咨询中,当事人携带原审未提交的证据前来时,建议先核对的是再审申请书(或申请书草稿)与这份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也就是看这份证据准备对应哪一项法定再审事由、申请书中是否已有针对它的说明段落;然后才核对证据原件本身以及相关裁判文书。

在北京再审申诉的委托咨询中,当事人携带原审未提交的证据前来时,建议先核对的是再审申请书(或申请书草稿)与这份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也就是看这份证据准备对应哪一项法定再审事由、申请书中是否已有针对它的说明段落;然后才核对证据原件本身以及相关裁判文书。理由在于:再审申请以书面材料启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而原审未提交的证据要进入审查视野,通常需放在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一事由下表述。证据脱离申请书单独判断,难以确定它在程序中的用途。

一、先核再审申请书与未提交证据的对应关系

这一步核对的对象是申请书正文,以及所附的证据目录、说明材料,建议关注三项内容:

  • 事由指向:申请书中是否写明该证据对应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即拟主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证据形成与取得过程:该证据形成于何时、来源为何、原审中未提交的原因,申请书中是否有相应说明;
  • 与原判认定的关联:该证据针对原判决、裁定中的哪一项事实认定,是否在申请书中具体指明。

上述三项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并非法定提交清单或先后顺序;这样梳理,便于把“夹带”的证据固定在具体事由下,避免证据与申请书各说各话。

二、同时核生效裁判文书与送达信息

期限与管辖属于与上述证据配套核对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需要核对生效裁判文书本身、生效时间,以及主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的时间点及其依据。管辖方面,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可核对拟递交的法院层级,以及原判执行状态是否需要一并说明。

材料 建议核对什么 对委托准备的作用
再审申请书及证据目录 事由指向、证据说明是否成段 判断证据能否被组织进法定事由
原审未提交的证据 形成时间、来源、取得过程、原件状态 明确证据自身情况与待证事实
生效裁判文书与送达凭证 生效日期、送达日期、执行情况 核对六个月期限的起算与管辖法院

以上法条出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文本,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三、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在材料核对之后,可与律所协商确定拟议委托事项,例如是否包含再审申请书撰写与修改、证据说明整理、递交与后续沟通,以及这些事项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项目和金额应以书面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任何收费标准,不据此推定金额;诉讼费等由法院收取的费用、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需另行核对缴纳依据。品牌与服务承接的具体安排、人员与方式,以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当面或书面确认为准。

需要提示的是,原审未提交的证据能否被认定为“新的证据”并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属于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的事项,本次资料未提供进一步认定标准,建议在咨询时结合裁判文书原文逐项比对后再作判断。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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