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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打官司律师委托复盘:转账截图与借条并存先核验什么

在北京准备律师委托、手里同时有转账截图和借条时,先核验两者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同一笔款项:付款人与收款人是谁,金额、时间、用途能否对应,借条出具人与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主体是否一致。这个顺序用于判断转账是支付律师服务费、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还是借条所载的另一笔款项。

在北京准备律师委托、手里同时有转账截图和借条时,先核验两者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同一笔款项:付款人与收款人是谁,金额、时间、用途能否对应,借条出具人与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主体是否一致。这个顺序用于判断转账是支付律师服务费、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还是借条所载的另一笔款项。核验完成前,转账截图可以核对付款事实,借条可以核对载明的款项内容,两者都不宜单独作为认定委托关系范围或代理权限的依据。

两份材料各自可以核对什么

转账截图与借条的信息价值不同,建议分开列明,再与委托材料对照。

材料 可以核对的事实 还需要对照
转账截图 付款人、收款人、账号、转账时间、金额、附言 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发票或收据、沟通记录
借条 出具人、收款人、金额、用途、出具时间、签名 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转账记录、款项性质说明

借条载明的用途不同,核验重点也不同:用途写为律师费、代理费的,重点对照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用途写为借款的,重点核对借贷主体、款项交付与约定内容,并与律师委托事项区分开。转账截图能反映资金流向,款项性质仍要结合合同、票据和沟通记录核对。

建议先核对的三组对应关系

第一,主体对应。看转账付款人是否为委托人或者经授权的代付人,收款人是否为拟委托的律所、律师或其他受托主体;借条双方与委托合同双方是否一致。出现第三方代付、代收时,可以补充核对代付说明、授权文件或沟通记录。

第二,事项与金额对应。把借条写明的用途、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代理事项放在同一张表里比对;再将转账金额与合同约定费用、借条金额逐笔对应。同一委托事项下有多笔转账的,建议使用完整流水,避免只截取单笔记录。

第三,签名与授权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核对时可以看授权委托书是否具备这些记载,签名人与付款人、借条出具人是否同一。委托合同方面,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是判断款项用途的重要对照材料。

咨询委托时的材料准备与费用边界

向律所咨询委托时,可以准备:转账截图及对应完整流水、借条原件或清晰复印件、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发票或收据、与款项用途有关的沟通记录。建议按同一委托事项归档,并在每份材料旁标注主体、时间、金额和用途,便于逐项核对。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核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该条规范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与律师服务费本身宜在合同中分开列明。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具体金额、计费方式及是否将借条所涉争议纳入服务范围,可与拟委托律所协商并在合同中确认。

法条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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