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费按哪份文件解释,取决于您与律所签订的收费合同(或委托合同)中写明的服务范围和计费口径;施工合同与中标通知书中的工期只是判断工作量的事实因素,不能直接替代收费条款。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律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时,原则上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当两份文件的工期记载不一致时,如果收费与工期或标的额挂钩,就需要在收费条款中明确以哪一份文件、哪个版本为准;如果合同没有写清,建议与律所书面补充确认,而不要事后各按一份解释。
一、先核对的材料与用途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关注 |
|---|---|---|
| 收费合同或委托合同(含附件、报价单、变更确认) | 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 | 审核对象是施工合同草案、中标通知书,还是两者;按件、按小时还是按标的额;工期是否作为计费变量 |
| 中标通知书原件及签收记录 | 发出时间、载明的工期 | 与施工合同签署时间的先后 |
|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 | 约定工期、签署日期、有无关于文件优先适用的表述 | 仅作事实核对,不据此推定哪份有效 |
| 付款凭证与发票 | 实付金额、对应项目 | 与合同条款、票据是否一一对应 |
这些材料核对的是同一事项的不同侧面:收费合同确定计费口径,工期文件反映工作量背景,付款凭证确定已履行金额,彼此不能替代。建议按“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原件来源、数额”的顺序逐项比对,这有助于判断争议究竟出在服务范围、计费基数还是票据对应关系上。
二、费用边界与收费合规要求
收费条款需要区分两类款项:律师服务费(含异地办案差旅费),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后者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上意见第八项)。收费应当由律所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应当一一对应(同上意见第九项)。
秦皇岛本地律师服务收费并没有可在此引用的统一价目;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同上意见第一项)。所以,“按哪份解释”只能回到具体书面约定,不能靠行情或惯例推定。
三、工期条款本身需另行核对
如果计费与工期挂钩,还要注意工期在履行中并非只由某一文件的记载决定: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因此约定计费口径时,宜写清是按“合同约定工期”“中标通知载明工期”还是“实际工期及顺延后工期”计算。
至于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工期不一致时,哪份文件在实体上优先适用,本次资料未包含可直接支撑该判断的规范,不宜据此下结论。可以就这一判断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本次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或另行核对招标投标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范后再作安排。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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