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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高空坠物侵权律师咨询:维修记录与坠落物同批次材料不一致时先核什么

遇到维修记录与坠落物同批次材料不一致,先核“同一性”:维修记录所载的维修部位、构件名称、材料批次,是否与坠落物实际指向同一对象;再核时间顺序和原件来源。把“记录是否写错”与“材料是否真的不是同批次”分开,再谈责任。 建议按以下顺序比对,目的不是预设哪一方造假,而是确认两份材料是否在描述同一件事。

遇到维修记录与坠落物同批次材料不一致,先核“同一性”:维修记录所载的维修部位、构件名称、材料批次,是否与坠落物实际指向同一对象;再核时间顺序和原件来源。把“记录是否写错”与“材料是否真的不是同批次”分开,再谈责任。

一、先核三个对应关系

建议按以下顺序比对,目的不是预设哪一方造假,而是确认两份材料是否在描述同一件事。

核对维度 具体核对对象 能说明的问题
部位对应 维修记录中的楼栋、楼层、朝向、构件名称,与坠落物所在位置、坠落构件是否一致 记录是否针对同一维修部位
批次对应 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单、供货单、发票上的批次编号、规格、生产日期,与坠落物残片标识是否采用同一编码体系 所谓“同批次”是按什么标准认定
时间对应 维修日期、材料进场日期、施工验收日期、坠落发生日期 是否存在维修后更换、分次维修或记录转抄
来源对应 维修合同、施工方说明、物业巡查记录、维修照片等原件或原始载体 记录的形成时间、形成主体和保存链条

这些核对可以帮助判断:维修记录是笔误、不同批次替换未更新,还是维修范围与坠落部位本就不同。它们属于事实材料整理,不直接等于法院对过错的认定。

二、不一致时,法律上要看什么

如果坠落物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此时维修记录、材料批次、验收材料,主要用于判断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能否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以及维修行为与坠落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如果涉及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因此,物业的维修、巡查、警示记录是否完整,材料批次是否可追溯,属于需要结合具体坠落情形核对的内容。

两条适用前提不同:先确认坠落物属于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还是抛掷、坠落物品且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再对应准备材料。材料不一致本身不当然得出某一方承担责任或免责的结论。

三、咨询前可以准备什么

可以把维修合同、材料合格证与进场验收单、施工及验收记录、物业巡查与维修照片、坠落物残片照片及位置说明,按“部位—批次—时间—来源”四栏整理成时间线,并标注哪些是原件、哪些是转抄件。这样有助于律师快速判断争议集中在记录误差、材料替换还是维修范围分歧。

就高空坠物侵权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及专业方向确认是否承接,咨询电话:4009003957。律师服务费由律所结合工作时间、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确定,具体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材料比对、证据梳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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