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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事故纠纷律师咨询:手术同意书签字人与病历家属关系不同时先核什么

手术同意书签字人与病历中家属关系记载不一致时,建议先核三组事实:两处记载是否指向同一自然人,签署与记载是否对应同一次手术、同一份知情同意文书,签字人在签署时是否属于患者的近亲属、当时是否存在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这三组事实决定后续要处理的是记载差异的更正说明问题,还是知情同意是否依法取得的问题。

手术同意书签字人与病历中家属关系记载不一致时,建议先核三组事实:两处记载是否指向同一自然人,签署与记载是否对应同一次手术、同一份知情同意文书,签字人在签署时是否属于患者的近亲属、当时是否存在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这三组事实决定后续要处理的是记载差异的更正说明问题,还是知情同意是否依法取得的问题。

一、先核同一性与时间对应

关系称谓不同,可能来自同一人的不同表述,也可能来自不同文书、不同次手术的混放。建议以原件与原始记录为准,逐一比对:手术同意书上的签字人姓名、与患者关系、签署日期;住院志、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中关于家属身份和告知过程的记载;如存在授权委托材料,一并核对授权范围与签署时间。姓名同音不同字、称谓写作“配偶”与“子女”、由他人代签等,都应在这一层先落到具体文书和具体日期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据此,患者一方可以要求查阅、复制上述病历资料,用于核对同意书与病历记载是否属于同一份文书、有无缺页或前后矛盾。

二、再核签字人的身份基础与告知条件

关系记载差异本身不等于同意无效,其法律意义取决于签署时的具体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一条下,需要核实的是:签字人与患者是否存在近亲属关系、有无身份材料或病历记载支持;患者当时是否属于不能或者不宜被告知的情形,病历中有无相应记载;同意书是否载明医疗风险与替代医疗方案。上述事项需结合原始病历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称谓差异直接得出结论。

三、病历完整性核查与咨询准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该条属于推定过错的法定情形,最终责任仍要结合诊疗过程、损害后果等事实核实。

咨询前可以按同一维度整理一份对照清单,帮助说明差异所在:

核对项 具体看什么 能说明什么
主体同一性 同意书签字人姓名、关系称谓、联系方式与病历记载 两处记载是否指向同一人
时间对应 同意书签署日期与手术日期、麻醉记录、护理记录 是否对应同一次手术与同一份文书
身份与告知 近亲属身份材料、患者意识与病情记载、风险与替代方案告知内容 签署时是否具备近亲属同意的基础
病历完整性 病历页序、缺页、复制件与原件一致性 是否存在需进一步说明的记载差异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既有业务资料涉及医疗纠纷等人身损害主题;具体承办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属不同项目,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病历查阅、材料梳理等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以上依据出自《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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