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约定前,先把“哪一份面积口径可以作为评估对象”核清,比先谈价格更重要。就乐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言,若评估报告按套内面积测算、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含公摊,建议被征收人在与律师商定服务范围和费用前,依次核对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征收部门的调查结果、评估委托书与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评估报告这五类材料中的面积记载,确认它们指向同一评估对象、同一面积口径。核对结果直接影响争议标的的规模,也影响律师工作量与服务范围的约定。
一、面积口径的法定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同条还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在评估前组织调查,“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据此,产权证含公摊的建筑面积是登记的建筑面积口径;评估报告按套内面积测算,属于与登记口径不同的测算方式。两者出现差异时,属于需要向评估机构、征收部门书面核实的差异点,可以要求说明测算口径、依据及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该办法第十四条同时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建筑面积等因素,说明建筑面积是评估的法定考量因素之一。
二、费用约定前建议核对的材料及用途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房屋权属证书 | 登记的建筑面积、用途、性质,是否含公摊 |
| 房屋登记簿 | 与权属证书记载是否一致;不一致时以登记簿为准(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的除外) |
| 征收调查结果 | 征收部门公布的对房屋情况的调查结论,是否与登记一致 |
| 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合同 | 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时点,面积口径是否写清 |
| 实地查勘记录 | 现场查勘记载的房屋状况,是否有被征收人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是否有见证及报告说明 |
| 评估报告 | 评估对象表述、面积口径、评估方法及测算过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做好查勘记录,并由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估价师签字或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核对查勘记录,可以帮助判断评估报告采用的面积口径是否有现场记录支撑。
建议将上述材料按“登记面积—调查面积—委托面积—查勘面积—报告面积”并列比对,注明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出具主体和原件来源。发现口径不一致时,可先以书面方式向征收部门或评估机构提出核对要求;这些比对属于材料整理和事实核实,是否进一步申请复核评估、鉴定或提起诉讼,需结合评估报告送达情况和当地程序另行判断。
三、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分开约定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约定的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面积口径核对、评估报告审查、复核评估或鉴定申请、协商谈判、复议或诉讼代理”分别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建议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清服务事项、计费方式、支付节点及是否包含代书、差旅等费用,避免将不同程序阶段的工作混在同一笔费用中。
评估、鉴定费用则另有规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据此,评估费、复核评估费、鉴定费的负担主体依该条确定,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涉及诉讼的,诉讼费用还应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要求。
本次资料未包含乐山当地律师收费的具体标准,文中不列具体金额;实际费用以双方书面约定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评估、鉴定收费的规定为准。
出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公开文本见 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三条。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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