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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封存病历清单与医院提供病案页数不一致,北京医疗事故纠纷律师咨询应核对哪些封存材料?

当封存病历清单记载的页数与医院实际提供的病案页数不一致时,咨询前应核对的对象是“同一份病历”在三个环节是否对得上:封存清单所列范围、封存件本身、医院交付的病案复制件。核对的重点不是单纯比较总页数,而是逐项确认清单所列的病历资料类别是否齐全、页码是否连续、封存件与复制件是否同源,以及差异出现在哪一类材料上。

当封存病历清单记载的页数与医院实际提供的病案页数不一致时,咨询前应核对的对象是“同一份病历”在三个环节是否对得上:封存清单所列范围、封存件本身、医院交付的病案复制件。核对的重点不是单纯比较总页数,而是逐项确认清单所列的病历资料类别是否齐全、页码是否连续、封存件与复制件是否同源,以及差异出现在哪一类材料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患者要求查阅、复制上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这一条为“应当核对哪些材料”提供了类别基础。

一、先对齐范围:清单、封存件、复制件是否指向同一份病历

建议按同一维度做三列比对:清单所列名称与份数、封存袋(盒)内实物、医院交付的复制件。比对时可以关注以下信息:

  • 清单的统计口径:清单是按“份”还是按“页”计数,是否把影像资料、病理切片报告、外院转诊材料单独列册;
  • 页码连续性:复制件页码是否有缺号、重号、跳号,单双面复印是否造成页数折算差异;
  • 装订与附件: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是否作为附件另册,清单是否将其计入总页数;
  • 形成时间与签名:同一类记录的首末页时间是否衔接,是否有医师签名、修改痕迹说明。

这些比对属于整理方法,目的是把“页数不一致”落到具体材料上,而不是停留在总数差异。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未包含病历封存程序的具体规范,涉及封存启动、在场人员、启封条件等程序问题,建议另行核对相应规定后再作判断。

二、按法定病历类别逐项清点,避免只比总数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据此,清点可以按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类别逐项打勾,标注“清单有、封存件有、复制件有”“清单有、复制件无”等状态。逐类比对比总数比对更容易发现差异来源,例如清单计入护理记录而复制件未附,或检验报告按张计而清单按次计。

三、差异的法律意义与咨询准备

页数不一致本身是待核实的事实,不宜直接等同于病历被隐匿、伪造或篡改。可以核对差异原因是否属于统计口径、复印方式、附件分册等可解释情形;无法解释的缺页、缺类,再结合交付过程记录进一步核实。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该条适用于患者已受到损害、且存在上述三类情形之一时的过错推定;是否构成上述情形,仍需以核对后的材料事实为基础,不能仅凭页数差额得出结论。另需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材料整理与传递过程中宜控制知悉范围。

咨询时可携带的材料包括:封存清单、封存件照片或复印件、医院交付的病案复制件、查阅复制申请与交付凭证、费用票据。涉及委托时,材料比对、差异梳理是否纳入律师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通常结合工作时间、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等因素沟通(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涉及医疗纠纷、人身损害等侵权主题,可就上述材料的比对思路与咨询准备进行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其他案件情况不替代本案判断。

主要依据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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