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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侵权纠纷答辩状代写需要列哪些证据清单?

在天津应诉侵权纠纷、委托代写答辩状时,随答辩状提交的证据清单可以围绕四个抗辩方向编排:责任构成要件不成立、存在法定减免责事由、赔偿项目与数额缺乏依据、主体与程序事项需核实。清单建议按“证明对象”分组,逐项写明证据名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对象和来源,便于法官快速对应答辩意见。

在天津应诉侵权纠纷、委托代写答辩状时,随答辩状提交的证据清单可以围绕四个抗辩方向编排:责任构成要件不成立、存在法定减免责事由、赔偿项目与数额缺乏依据、主体与程序事项需核实。清单建议按“证明对象”分组,逐项写明证据名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对象和来源,便于法官快速对应答辩意见。答辩状属于被告一方针对起诉状主张所作的回应文书,提交份数、装订格式以及答辩期、举证期限的具体日期,需以受理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载明的内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提供答辩状与证据目录代写方面的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确定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再决定清单分组

代写答辩状前需要核对的第一份材料是起诉状副本。原告主张的是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直接决定被告一方要准备什么材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这三层规则对应三种材料准备重点:原告主张一般过错责任的,被告可以围绕“自身无过错”“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收集材料;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推定情形的,被告需要提交自己已尽注意、管理、警示义务的记录,因为该条把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负担放在行为人一方;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情形的,过错有无不改变责任成立,答辩重点转向减免责事由和赔偿数额。起诉状未写明请求权基础的,可以结合案由和原告援引的条文进一步核实,再确定证据组。

二、责任构成要件材料:行为、过错、因果关系

这一组材料的作用是回应“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以及“行为是否有过错”。

行为层面可以准备:现场监控视频及调取记录、报警回执与接处警记录、事发时的通讯记录、在场人员的书面说明、场所出入登记、设备运行与维护日志。这类材料能核对被告是否出现在事发地点、是否实施了原告所指行为。

过错层面可以准备:安全管理制度与培训签到、警示标识照片及设置时间、巡查记录、维修保养合同与验收单、操作规程与交接班记录、对未成年人或特殊人群的告知与交接记录。这类材料能核对被告是否已按自身职责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因果关系层面可以准备:事发前后的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用以核对伤情形成时间与原告陈述是否吻合;原告自身既往病史材料如已取得,也可用于核对损害后果与本次事件的原因力比例。需要说明的是,既往病史材料涉及个人健康信息,取得和使用方式需进一步核实其合法性。

三、法定减免责材料:被侵权人过错、受害人故意、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围绕这一条,可以准备原告违反交通规则或安全提示的记录、事故认定材料、现场照片、原告未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的证据、原告在损害发生后未及时就医或擅自扩大活动范围的记录。这类材料核对的是原告行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的作用,对应“可以减轻”的法律效果,减轻幅度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适用这一条需要材料直接指向原告故意造成损害,例如相关书面陈述、通讯记录、监控视频。该条的效果是不承担责任,与减轻责任的适用条件不同,材料准备时需将两者分开列明,避免混在同一组证明对象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涉及体育、户外等文体活动的纠纷,可以准备活动报名与知情同意材料、活动规则、现场视频,用以核对原告是否自愿参加、活动是否具有固有风险,以及被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该条但书部分需一并考虑,材料不能只证明“参加了活动”就止步。

四、赔偿数额核减材料:医疗、误工、护理、财产与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明了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涉及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涉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针对这些项目,可以按下列维度核对:

  • 医疗费:票据与病历、处方、费用清单的对应关系,是否存在与本次事件无关的治疗项目,转院、外购药是否有医嘱支持。
  • 误工费: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纳税记录、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核对误工期间与医嘱建议休息期间是否一致。
  • 护理费:护理人员收入情况或护工服务合同、付款凭证,核对护理人数与护理期限是否有医疗意见支持。
  • 交通费、营养费:票据与就诊次数、就诊地点的对应关系。
  • 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鉴定意见的作出机构、依据标准与作出时间。

财产损失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同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可以准备购置发票、使用年限与折旧情况、维修报价或定损单,核对原告主张的金额与损失发生时市场价值是否匹配。

精神损害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同样可以请求(同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这一条的适用以“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可以从伤情程度、治疗记录、是否影响正常生活等角度提出核对意见,并说明原告提交的材料能否达到该条要求的程度。

五、网络侵权类纠纷的补充材料

原告主张网络侵权的,答辩材料需围绕通知与必要措施展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应可以准备:投诉受理记录与处理时限、通知转送记录、删除或屏蔽操作日志、账号注册信息与发布记录、重复侵权处理记录。这类材料能核对被告收到通知的时间、采取了何种措施、采取措施的时间点,以及是否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该条第三款另有规定,涉及此类主张时需另行核对通知内容与真实身份信息。

六、证据目录的呈现方式

一份便于使用的证据清单,可以在表格中并列以下栏目:序号、证据名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对象、对应答辩意见、来源。证明对象一栏宜写具体事实,例如“核对原告事发时未按现场警示标识通行”,避免只写“证明被告无责任”这类结论性表述。同一个证明对象涉及多份材料的,可以编为一组;同一份材料同时支持两个抗辩方向的,可以在目录中注明双重用途,不必重复编号。证据册建议与答辩状的分段意见顺序一致,方便对照阅读。

以下表格为编排示例,具体项目需按案件实际情况取舍:

抗辩方向 可准备的材料 材料能核对的事实 对应条文
无过错或已尽注意义务 巡查记录、警示标识照片、培训签到、维保合同 被告是否履行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被侵权人过错 现场视频、事故认定材料、防护装置使用情况 原告行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的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受害人故意 书面陈述、通讯记录、监控 损害是否由原告故意造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自甘风险 报名材料、活动规则、现场视频 原告是否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被告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损失数额 票据、病历、工资流水、维修报价 各项赔偿项目与数额是否有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七、代写服务的范围与费用边界

委托代写答辩状时,可以将工作内容分为几项分别确认:答辩状正文撰写、证据清单与证据目录编排、证据册整理与编页、是否包含后续开庭代理。哪些项目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明。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属于不同性质的支出:诉讼费由受理法院按规定收取,鉴定费、公证费由相应机构收取,均不属于代写服务费,具体金额与负担方式可向受理法院、鉴定机构核对。代写人不掌握案件原始材料时,清单只能给出框架,具体条目仍需当事人提供材料后逐项落实。

八、天津应诉场景下的核对顺序

在天津应诉的侵权纠纷,建议按以下顺序推进:先核对起诉状与证据副本,确定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与主张金额;再核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载明的答辩与举证时间;随后按抗辩方向分组整理材料,标注原件持有人;最后统一编页、制作目录,并将答辩状中的每一段意见与目录序号对应。涉及伤情与损失数额的争议,可以在举证期限内评估是否需要申请鉴定,鉴定申请的时间要求需向受理法院核对。

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常见事项包括:原告提交的票据是否为原件、病历是否完整连续、误工证明与社保或纳税记录是否吻合、事故认定材料是否已经生效、现场监控的保存期限与调取主体。上述事项直接影响证据组能否成立,宜在提交前逐项确认。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醒,答辩状与证据清单的具体条目需结合起诉状内容、受理法院的举证通知和当事人手中的原始材料确定;对请求权基础、减免责事由的适用条件或代写范围仍有疑问的,可拨打4009003957进一步咨询。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条文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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