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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衡水工伤律师咨询: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伤情描述与出院记录诊断不一致,先核哪份?

建议先核出院记录、病历和诊断证明等原始医疗资料,再据此核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中的伤情描述。申请表是申请人填写的概括陈述,出院记录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两者不一致时,建议以原始医疗资料为基础逐项比对,再把差异原因书面说明给鉴定环节,而不是只改申请表、不留说明。

建议先核出院记录、病历和诊断证明等原始医疗资料,再据此核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中的伤情描述。申请表是申请人填写的概括陈述,出院记录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两者不一致时,建议以原始医疗资料为基础逐项比对,再把差异原因书面说明给鉴定环节,而不是只改申请表、不留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从这两条看,出院记录等工伤医疗资料是鉴定环节核对伤情的基础材料,申请表则承担集中陈述伤情和功能障碍情况的作用。

两份材料各能核对什么

材料 形成主体 主要能核对的内容 整理建议
出院记录、住院病历、诊断证明 医疗机构 伤情部位、诊断名称、治疗经过、出院时状态及后续复查情况 先核对同一就诊期间的原件,确认是否存在简写、笔误或诊断前后变化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填写 事故情况、伤情描述、目前功能障碍的概括陈述 与出院记录逐项对照,对差异处另附书面说明,保留原件与复印件

建议的核验顺序

第一步核对同一性:就诊人、就诊时间、伤情部位是否指向同一次工伤医疗过程。第二步核对诊断名称:申请表使用简称或概括表述的,与出院记录中的完整诊断逐项对照。第三步核对功能描述:申请表写到行动、负重、视力、听力等障碍时,看出院记录、复查记录能否对应。第四步处理差异:属于申请表笔误或概括不全的,可以书面说明并附正确的医疗资料;属于诊断前后变化的,可以把初诊、住院、出院及复查资料按时间顺序整理,供鉴定环节核对。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鉴定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是否启动由鉴定委员会根据审核需要决定。

咨询前可以准备:工伤认定决定、出院记录和病历原件、诊断证明、申请表复印件,以及一份差异对照说明,写清两份材料分别怎么表述、差异出现在哪个时间点、以哪份原始医疗记录为准进行说明。具体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公开文本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页面: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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