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劳动仲裁胜诉后准备申请强制执行、咨询律师前,核对这两个日期可以按“先定生效日、再算履行期届满日”的顺序进行:先看裁决书属于终局裁决还是终局裁决以外的案件,确定裁决生效日;再按裁决书主文写明的履行期限,推出履行期届满日。核对的对象是裁决书原件及主文、送达回证或签收记录、对方付款凭证,以及可能存在的起诉或申请撤销裁决材料。
一、先分裁决类型,确定裁决生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核对时建议分两步:
- 看裁决书是否写明终局裁决。文书表述是判断起点,建议记录裁决书文号和主文原句。
- 涉及金额的,核对是否属于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范围。该项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界限;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案件是否落入该范围,需结合裁决书表述和当地现行标准另行核对,不宜仅凭裁决金额自行判断。
终局裁决情形下,劳动者一方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咨询前可以核对是否存在上述已启动的程序材料;相关程序是否影响执行申请,需向受理法院进一步核实。
二、再按主文计算履行期届满日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履行期届满日以裁决书主文写明的期限为准,常见表述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两者起算点不同。建议照录主文原句,按原文确定的起算点和期间计算,不自行替换表述。期间末日遇节假日如何处理,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对方在履行期内付款的,履行期届满日与实际付款日要分别记录;只有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才涉及“逾期不履行”的核对。
三、咨询前可整理的材料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核对时注意 |
|---|---|---|
| 裁决书原件及主文 | 裁决类型、支付金额、履行期限的起算表述 | 以文书原文为准,记录主文原句 |
| 送达回证、签收记录、邮寄查询记录 | 当事人收到裁决书的日期 | 用于核对十五日、三十日期限是否届满 |
| 对方付款凭证、银行流水 | 是否在履行期内实际履行、逾期金额 | 与裁决主文确定的金额、账户对应 |
| 起诉状、法院受理材料或申请撤销裁决材料(如有) | 是否已有当事人启动相关程序 | 是否影响执行申请,向受理法院核实 |
执行申请所需的具体材料清单,以受理法院的要求为准,本次资料未逐项列明。
费用方面,咨询时可以要求律所书面说明拟委托事项的范围和律师服务费计费方式,例如材料梳理、执行申请代理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执行申请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具体金额以法院通知或实际发生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收费标准,不作具体报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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