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河北当地咨询集体劳动争议律师前,如果职工名册与授权签名人数对不上,建议带齐三类材料:职工名册及每人的请求事项与金额、逐份编号的授权委托书或推举代表书原件、书面说明人数差异原因及对应佐证。人数的差额需先核对清楚;真正影响后续程序的是每位职工有没有真实签名授权、代表权限写到什么范围、共同请求是否指向同一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该法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社局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一、两份材料各自核对什么
职工名册用来核对当事人范围和请求内容,包括姓名、身份信息、岗位、入职时间、争议期间、请求事项和金额。名册属于职工一方自行整理的材料,签名授权才是代表权限的来源。
授权材料用来核对代表权限。建议逐份检查: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签署日期、委托事项写的是仲裁还是调解、权限是否包含变更请求、和解、签收文书等。名册人数多于签名人数,或者签名人数多于名册人数,都建议在说明中写清差额人员是谁、是否仍主张权利、由谁代表。
可以先做一张对照表,按同一顺序排列:
| 序号 | 姓名 | 是否在名册 | 是否有签名授权 | 签署日期 | 请求事项 | 金额 | 备注 |
|---|
备注栏用于标注离职、撤回、重复登记、他人代签等情形,便于咨询时逐项核对。
二、建议携带的材料
- 职工名册:载明每人身份信息、岗位、争议期间、请求事项和金额。
- 授权委托书或推举代表书原件:按名册顺序编号,与对照表一一对应。
- 人数差异书面说明:写明差额原因,附离职证明、撤回声明、重复登记说明等佐证。
-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牌、社保缴费记录等。
- 争议事实材料:欠薪月份及工资表、解除或终止通知、送达记录、沟通记录。
- 已有程序材料:此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的记录(如有)。
- 单位掌握证据的线索清单:列明考勤表、工资台账等由用人单位保管的材料及拟证明事项。
第7项有明确依据。该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整理线索清单,可以帮助说明哪些事实需要单位举证。
三、建议的核验顺序
先核对名册与签名的对应关系,再核对每份授权的权限范围,随后确认各职工的请求是否属于同一争议事项,最后核对管辖。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两地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名册与签名人数不一致时,不必为了凑齐人数补签。确需补充授权的,建议由职工本人自愿签署并注明日期,避免代签。咨询时可以把对照表、差异说明和授权原件一并交给律师,请其就代表推举方式、授权是否完备、是否需要补充材料出具意见。是否将材料整理、代表推举或后续代理纳入委托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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