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不齐时,天津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咨询建议按“分项—依据—口径”的顺序核对:先分别确认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三项各自依赖的证明材料,再统一“上一年度”的统计口径。这三项的成立条件并不相同,先分项核对再合并估算,比较不容易把不同性质的材料混在一起使用。
一、误工费:核对“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两条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按这条规定,材料核对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看时间:建议把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与病历、诊断证明、复诊记录按日期排列,核对休息期间是否前后衔接;涉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还需核对定残日与误工期间的对应关系。第二步看收入:有固定收入的,建议把工资流水、单位误工证明、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放在同一期间内比对,看“实际减少”的数额能否相互印证;无固定收入的,建议先归集最近三年收入材料,确实无法举证的,再核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来源。
二、护理费:核对护理人员、护理人数与护理期限
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据此,材料核对可围绕三项展开:护理人员是否有收入,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口径准备材料;护理人数是否需要突破一人,取决于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是否有明确意见;护理期限的截止点,以及残疾人定残后护理级别如何结合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情况确定。雇佣护工的,还需核对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的出处,而不是自行拟定标准。
三、后续治疗费:区分“已实际发生”与“确定必然发生”
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按这条规定,后续治疗材料建议分成两类核对:已经实际发生的,核对费用凭证与病历、诊断证明在项目和时间上是否对应;尚未发生的,核对是否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明确其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有这类证明的,可以与已发生医疗费一并主张;缺少这类证明的,条文给出的路径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统计口径方面,第二十二条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涉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平均工资等数额时,需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应年度数据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市的具体统计数据或地方特别规则,因此具体数额需在确定受诉法院及辩论终结时点后另行核对,不宜先行套用某一固定数字。
咨询前,可以按上述三项分别列一份材料清单,逐项标注“已具备”“待补充”“需进一步核实”,并注明每份材料对应的期间和出具主体,便于把分项依据与计算口径分开讨论。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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