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材料通常需要围绕四组内容准备:谁有权起诉、侵权事实如何形成、损失有哪些及如何计算、责任由谁承担以及是否存在保险关系。两版损失清单金额不一致时,提交前优先核对“差额落在哪一个具体项目、该项目是否有原始凭证支撑、两版采用的期间和计算口径是否同一”,再据此统一成一份与证据逐一对应的清单,并让清单总额与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金额保持一致。
一、四组材料各自核对什么
主体与赔偿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同时界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据此,建议准备身份证明,涉及近亲属起诉的,准备亲属关系证明及受害人的死亡证明等,用于对应条文中的主体身份。
侵权事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组材料的作用是证明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关联,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事故经过、现场材料、就诊记录等。
损失与计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建议都能指向票据、费用明细、误工与收入证明、鉴定意见或死亡证明等对应材料。
责任承担与保险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主张由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这一情形的,建议一并准备保险合同、保单及事故责任材料,以便把保险赔付与侵权人赔偿的顺位在诉请中写清。
二、两版清单金额不同,提交前逐项核对
可以按下面的顺序处理,这属于整理方法上的建议,并非法定先后顺序:
| 核对项 | 作用 |
|---|---|
| 差额定位 | 把两版清单逐项并列,标出金额不同的项目与差额,确认分歧是集中在少数项目还是整体口径变化 |
| 原始凭证 | 每个金额是否都有票据、发票、转账记录、工资流水、鉴定意见对应;无原件支撑的项目先标注待补 |
| 计算口径与期间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难以确定且协商不一致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两版若更换了计算方式或统计期间,金额自然不同,应在同一口径下重算后再比较 |
| 减免责与已赔部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核对清单是否已作相应扣除,以及是否存在已获赔付而重复计入的项目 |
| 与诉请一致 | 清单合计、起诉状请求金额、证据目录金额三处是否一致;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还需对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关于“严重精神损害”的条件 |
三、提交前的收口
建议保留一版作为对外提交版,另一版作为内部对照,并另附一页差额说明,写明每个差额项目的成因、对应证据和取舍理由。差额若来自新增项目,先补齐凭证再提交;差额若来自口径调整,则在同一口径下统一重算。立案材料的具体份数、格式与递交方式,以受理法院的立案指引为准,可提前向法院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