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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委托流程,封存病历前就要签委托吗?

不需要以签署委托作为封存病历的前置条件。签委托与固定病历是两件性质不同的事:前者是患者与律所之间就服务范围、工作分工和费用作出的服务约定,后者指向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与保存。现有法律规则没有规定“先委托、后封存病历”的先后顺序,也没有把签署委托设定为患者查阅、复制病历的前提。

不需要以签署委托作为封存病历的前置条件。签委托与固定病历是两件性质不同的事:前者是患者与律所之间就服务范围、工作分工和费用作出的服务约定,后者指向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与保存。现有法律规则没有规定“先委托、后封存病历”的先后顺序,也没有把签署委托设定为患者查阅、复制病历的前提。准备在北京处理医疗纠纷的读者,可以先整理就诊时间线、费用票据和已取得的病历,再带着材料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沟通委托范围;咨询与书面委托也可以分步进行,具体时点由双方约定。

一、委托关系与病历固定分属两个环节

委托关系解决的是“由谁来做、做哪些事、费用如何计算”。它通常以书面委托合同为载体,内容涉及代理事项、工作阶段、双方配合方式等。病历固定解决的是“用什么材料说话”,指向病历资料本身是否完整、能否取得、内容是否前后一致。

把两者混在一起,容易产生一个误解:似乎只有先签了委托,律师才能介入病历事项;或者反过来,似乎病历没封存,就不能谈委托。这两种理解都缺少法律依据。患者依法可以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这项权利的主体是患者,不以是否聘请律师为条件;而律所是否接受委托、在哪个阶段介入,属于双方协商的服务安排。可以先自行取得病历再委托,也可以先咨询律师、明确需要固定哪些材料后再办理委托,还可以在情况较紧时先做材料留存、随后补办书面手续。三条路径都不违反现有规则,差别在于时间成本、材料完整程度和沟通效率。

需要说明的是,实务中常说的“封存病历”,核心是把病历资料的内容和状态固定下来。就能直接核对的规则而言,民法典规定的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以及病历资料出现特定情形时的法律后果。封存的具体操作细节,本文不展开,需结合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另行核对。

二、病历资料的两条直接规则

第一条是病历的保管与患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一条包含两层内容:医疗机构有填写和保管义务;患者提出查阅、复制要求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条文列举的病历种类可以作为核对清单使用,实际取得时还要看页数、形成时间和有无缺页。

第二条是病历相关情形与过错推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一条把“隐匿或者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与过错推定直接联系起来。对患者一方来说,病历取得和保存的意义正在于此:材料越完整,后续核对诊疗过程、判断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越有基础;材料缺失或前后矛盾,则需要先说明缺什么、缺在哪一环。条文使用的是“推定”表述,具体案件中的效果还要结合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一并判断,不能仅凭某一项情形直接得出赔偿结论。

与之衔接的是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涉及说明义务与明确同意;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涉及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的责任。这些条文共同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框架,但就“委托与封存病历的先后”这一问题而言,直接相关的是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和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三、三种情形的处理差异

不同阶段,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并不相同。下表按患者当前掌握材料的状态区分,供整理思路时对照。

目前状态 可以先做的事 委托时点的一般处理 需要核对的对象
争议刚发生,病历尚未复制 依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向医疗机构提出查阅、复制要求,留存提交与取得的记录 取得病历后或同步咨询,再协商签署书面委托 病历页数、形成时间、有无缺页或前后不一致
已取得部分病历,准备协商 按就诊日期整理时间线,归集费用票据、沟通记录 委托范围可协商是否包含材料梳理、协商参与 已取得材料的来源、取得时间、是否完整
已进入鉴定或诉讼准备 汇总已有程序文书和鉴定材料 按程序节点确定委托事项和工作分工 鉴定材料、送达文书、已有意见

三种情形的共同点是:病历取得在前或在并行推进,委托手续根据服务需要安排。差别在于,第一种情形下材料尚未到手,重点是按法定权利把病历拿到;第二种情形下材料零散,重点是把时间线和费用对应起来;第三种情形下已有程序材料,重点是核对程序节点与现有材料是否匹配。无论哪一种,都不存在“必须先签委托才能封存病历”的规则;同样,也不存在“病历未封存就不能咨询委托”的限制。

四、办理委托时可以对照的材料

以下整理建议用于帮助说明现有事实,不是法定必交清单,也不构成委托成立的前提。主体与关系方面,可以准备当事人身份材料、授权文件以及联系方式线索,用于核对委托人和实际就诊人是否一致。核心文书方面,可以准备已取得的病历资料、费用票据、检查报告、沟通记录,按“主体—时间—来源”标注。过程时间线方面,可以按发生日期记录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费用和沟通节点,并注明每项信息的来源。已有程序材料方面,可以准备已经收到或提交的文书及其日期、附件和送达信息。这些材料的作用是让委托范围谈得更具体:哪些工作由律所完成,哪些材料需要患者补充,哪些事项需要另行核对。

材料整理采用建议语气即可,不必追求一次齐全。先有时间和来源,再谈完整程度,通常比堆叠大量无日期材料更有用。

五、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委托范围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例如材料梳理、协商参与、鉴定准备、诉讼代理等,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以书面约定为准。费用上需要区分两类: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通常另行发生,具体金额和缴纳方式需向相应机构核对。现有资料没有提供统一收费标准,也不宜套用其他地区的报价。

六、容易混淆的两点

一是把“咨询”当成“委托”。咨询可以先行,书面委托何时签署由双方约定;咨询阶段形成的工作范围,可以在委托合同中进一步明确。二是把“取得病历”当成“材料齐全”。取得病历只是第一步,页数、形成时间、内容一致性仍需逐项核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列举的是多种并列情形,不能把其中一项当成全部判断标准。

本文能够核对的是民法典层面的病历权利义务与委托关系的性质。具体到个案,还需要核对就诊时间线、病历取得情况、费用票据、沟通记录以及拟委托的事项范围。带着这些材料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沟通,便于把“先做哪一步”落到可执行的安排上。如遇紧急医疗情况,应优先通过医疗机构和当地公共急救渠道处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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