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肖像权侵权维权:商品配图截屏与原始发布页不一致,该核对哪些授权材料?

商品配图截屏与原始发布页不一致时,需要把问题拆成两条线核对:一条是肖像使用授权链,即谁授权、授权给谁、授权用在哪个商品和哪个渠道、期限与修改权限;另一条是页面同一性,即截屏对应哪个网址、哪个账号、哪个时间点的页面。前者决定使用行为是否有合法依据,后者决定截屏能否与原始发布页建立对应关系。

商品配图截屏与原始发布页不一致时,需要把问题拆成两条线核对:一条是肖像使用授权链,即谁授权、授权给谁、授权用在哪个商品和哪个渠道、期限与修改权限;另一条是页面同一性,即截屏对应哪个网址、哪个账号、哪个时间点的页面。前者决定使用行为是否有合法依据,后者决定截屏能否与原始发布页建立对应关系。

先核对“不一致”落在哪一层

建议把两份材料按同一维度并列比对:页面网址与商品链接、账号名称及认证主体、发布时间、图片版本(原图、裁剪、拼接、加文字)、商品名称与SKU。截屏如果缺少网址栏、发布时间或账号信息,它能证明的只是截屏时的局部画面,需要结合原始发布页、后台发布记录或平台留存信息来对应。

在取证方式上,可以对原始页面做完整录屏,或咨询公证、可信时间戳等固定方式;这些属于整理和取证建议,不是法定必经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截屏与原始发布页的对照说明,可以作为初步证据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授权材料按主体、范围、期限、转授权四层核对

第一层是授权主体。查看授权书或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签署人是否为肖像权人本人;如由经纪机构签署,核对文件中是否载明可转授权以及转授权链条,避免把店铺经营主体的授权误当成肖像权人的授权。

第二层是授权范围。核对授权是否明确到具体商品、具体图片版本、使用渠道(电商详情页、社交账号、线下物料)和使用方式(是否允许裁剪、拼接、添加文字)。商品配图与原始发布页不一致,往往对应“图片版本”或“使用方式”超出授权,需要把授权附件中的图样与实际配图逐张比对。

第三层是许可期限与解除。核对许可使用的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解除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对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层是合理使用抗辩。如对方主张不经同意即可使用,需要逐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举的情形及“必要范围内”等条件,已经公开本身并不当然满足该条各项条件。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把材料整理成可核对的目录

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授权文件及附件图样、沟通确认记录、商品上架与页面修改记录、截屏与原始页对照表、平台投诉与回复记录。每份材料标注来源、形成时间、对应账号和商品。这样可以帮助判断使用行为发生在授权期内还是期外、配图是否经过确认、截屏与原始页的差异属于展示误差还是实质改动。上述目录属于材料梳理建议,具体取证和维权路径可结合原始页面是否仍可访问、平台是否留存发布记录等实际情况进一步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肖像权侵权维权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