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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法律文书代写常见问题中答辩意见夹带反诉请求且未单列先核哪项文书结构?

在天津准备民事答辩材料时,遇到“答辩意见中夹带反诉请求、没有单列”的文书,建议把核对顺序的第一位放在文书结构中的 请求事项能否单独识别 上:先看这份材料有没有把针对起诉状的答辩意见,与面向本诉原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分成两个可以分别识别的部分,反诉部分是否具备独立的请求内容、事实与理由、证据指向。

在天津准备民事答辩材料时,遇到“答辩意见中夹带反诉请求、没有单列”的文书,建议把核对顺序的第一位放在文书结构中的请求事项能否单独识别上:先看这份材料有没有把针对起诉状的答辩意见,与面向本诉原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分成两个可以分别识别的部分,反诉部分是否具备独立的请求内容、事实与理由、证据指向。程序阶段上,这属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答辩准备环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这一核对不解决反诉能否成立,只解决“这份文书里到底提出了几项请求、分别是什么”。如对结构判断、拟议代写范围或费用边界需要进一步沟通,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先核对请求事项是否单列的原因

答辩状与反诉请求在文书结构上承担的功能不同。答辩状针对起诉状的内容作出回应,法律对其记载事项有明确要求: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同上第一百二十八条)。反诉请求则是一项独立的请求,需要具备“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一要素——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中包括“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起诉状应当记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两相对照可以看出:如果反诉请求被写在答辩意见的叙述段落里,没有单独列为请求项,阅读时会出现三个识别困难——请求内容是什么、请求指向谁、请求依据哪些事实和证据,都要从答辩语气中反向推测。核对顺序从请求项开始,是先确定“提出了什么”,再去看“有没有依据”,顺序上更稳妥。证据核对本身也需要先有明确的待证对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主张尚未成项,举证就缺少对应目标。

三层结构核对的具体做法

以下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并非法定先后顺序,可按材料实际情况调整。

第一层,看文书标题与栏目设置。 文首标题、正文小标题是否出现“答辩意见”“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清单”这类可区分的栏目;反诉内容是否出现在标题为“答辩意见”的段落内部。如果全篇只有一个标题,反诉内容夹在中间段落,这一层即可标记为“结构未分列”。

第二层,看反诉请求能否独立成项。 把夹带在答辩意见中的反诉内容摘出来,检查能否形成一句可识别的请求表述:请求的对象是本诉原告,请求内容是给付、确认或变更某一具体事项,请求有可确定的范围。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要求“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要求起诉状记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逐项对照即可判断该内容是否具备请求项的外观,还是停留在“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这类回应性表述。

第三层,看事实理由与证据是否与请求项一一对应。 答辩理由对应的是反驳原告诉请,反诉理由对应的是支持反诉请求,两者的事实主张方向不同。整理时可以按“请求项—对应事实—对应证据”三列归位,证据种类可参照第六十六条列举的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判断某一材料究竟服务于答辩还是服务于反诉。归位后仍无法对应的,标记为待补充或待确认。

核对项 材料能核对什么 结构混同时的常见表现 建议处理
标题与栏目 文书是否设置了可区分的请求栏 全篇仅“答辩意见”一个标题 摘出反诉内容,另拟请求项
请求项表述 是否存在指向本诉原告的具体请求 只有“不同意”“应驳回”等回应语 补写请求内容与范围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主张服务于答辩还是反诉 答辩理由与反诉理由混写一段 按请求项分别归拢事实
证据指向 每份材料对应哪一项主张 证据清单不区分用途 按请求项重排证据清单
份数与提交对象 提交材料是否与被送达主体匹配 只准备了一份综合材料 结合受理法院要求核对份数

表格中“份数”一项需说明边界: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一百二十三条)。反诉材料如何提交、提交几份,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规则,需向受理法院核对立案窗口或承办法官的要求,不宜自行套用起诉状的份数标准。

常见误区与条件式结论

误区一:把答辩中的否定性表述当成反诉请求。 “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属于答辩意见,指向的是本诉;反诉请求指向本诉原告,两者对象不同。整理时应分别标注对象。

误区二:反诉请求写了,但没有写事实与理由。 请求项独立出来后,仍需有对应的事实与理由支撑;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将“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并列为起诉状应记明的事项,缺一项都会影响材料的完整性。

误区三:只核内容不核文书结构。 内容再充分,若请求项与答辩意见混在一段,阅读者仍需自行拆分。先完成结构分列,再做内容核对,可以避免反复修改。

条件式结论可以这样表述:如果经核对,反诉内容确实具备具体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指向,只是未单列,那么调整方向是文书结构上的分列与归位;如果摘出后无法形成可识别的请求表述,则属于请求内容本身尚待明确,需要结合基础合同、往来记录等材料进一步梳理。反诉请求的提出时间、是否受理、与答辩期的关系,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规则,需另行核对案件进程与受理法院要求,本文不作推断。

拟议代写工作的范围与费用边界

就“答辩意见夹带反诉请求”这类材料的代写,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下列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答辩状的结构调整与身份信息补正、反诉请求项的单独起草、事实与理由的分列归拢、证据清单按请求项重排、提交份数与格式的核对提示。上述事项属于拟议委托事项,是否纳入、如何分工,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费用方面需区分两类:律师服务费依委托合同约定,本次资料未提供任何收费标准或报价,不宜以“统一价格”“固定收费”表述;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由法院或相关机构按规定收取,与律师服务费分列,具体金额以受理法院的缴费通知为准。文书中涉及金额计算的,应回到合同、转账凭证、票据原件核对,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第七十三条),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时以原件核对结果为准。

尚需核对的事项

完成结构核对后,仍有三类事项需要确认:一是答辩期起算日与实际提交日,需对照送达回证或签收记录;二是反诉请求涉及的金额、期间与基础材料是否同一事项、同一主体,避免把不同合同的款项并入同一请求项;三是天津受理法院对材料份数、格式、提交方式的具体要求,需以立案窗口或承办法官告知为准。上述事项核实清楚后,再决定文书如何分列、是否需要补充材料。就本文涉及的文书结构判断、材料归位与委托范围,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进一步沟通。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版本为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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